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code for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fire protec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XXXX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40-202X,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其中,第 5.1.4、5.2.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XX 年 X 月 X 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标函[2019]8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9 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修订而成。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工程建设方面的实践经验,分析了物联网、信息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状况,吸纳了信息技术发展的先进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最后形成本稿。
本标准共分 9 章和 7 个附录, 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和缩略语、 基本规定、 信息采集设计、 数据传输及交换设计、 系统应用设计、 施工、 验收、运行和维护等。
本标准此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修改了体系架构和系统连接。
2、将目前广泛应用、重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式探测报警器明确列入远程监控系统应监控范围,并对采集信息、接入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3、拓展系统使用用户。规定了联网单位、维保单位、 消防救援机构、设备制造商、保险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六类用户,在系统应用设计中规定各类用户的应用平台及相关功能设计要求。
4、增加了移动终端 APP 应用设计。
5、 将原规范第 4 章系统设计分解为规范的第 4 章数据采集设计、 第 5章数据传输及交换设计、 第 6 章系统应用设计, 删除原规范第 5 章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 218-20, 邮政编码 11003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等。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语和缩略语 .....................................................................................2
2.1 术 语............................................................................................................ 2
2.2 缩略语........................................................................................................... 3
3 基本规定 .............................................................................................4
3.1 一般规定....................................................................................................... 4
3.2 系统构成....................................................................................................... 4
3.3 系统连接....................................................................................................... 6
3.4 平台及设备设置要求................................................................................... 8
3.5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8
3.6 系统安全设计............................................................................................... 9
4 信息采集设计 ...................................................................................11
4.1 一般规定..................................................................................................... 11
4.2 感知层信息接入设计................................................................................. 12
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息采集................................................................. 12
4.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信息采集......................................................... 13
4.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信息采集................................................................. 14
4.6 其他消防设施的信息采集......................................................................... 15
5 数据传输及交换设计.......................................................................16
5.1 数据传输网络............................................................................................. 16
5.2 数据传输协议............................................................................................. 16
6 系统应用设计 ...................................................................................18
6.1 一般规定..................................................................................................... 18
6.2 综合管理平台............................................................................................. 18
6.3 应用支撑平台............................................................................................. 19
6.4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 20
6.5 维保单位应用平台..................................................................................... 21
6.6 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 22
6.7 保险机构应用平台..................................................................................... 22
6.8 社会公众应用平台..................................................................................... 23
7 施工 ...................................................................................................24
7.1 一般规定..................................................................................................... 24
7.2 安装............................................................................................................. 25
7.3 调试............................................................................................................. 26
8 验收 ...................................................................................................29
8.1 一般规定..................................................................................................... 29
8.2 消防设施联网工程验收............................................................................. 30
8.3 应用支撑平台验收..................................................................................... 31
8.4 应用平台验收............................................................................................. 31
8.5 综合管理平台验收..................................................................................... 32
9 运行和维护 .........................................................................................33
9.1 一般规定..................................................................................................... 33
9.2 运行和维护管理......................................................................................... 34
附录 A 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36
附录 B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38
附录 C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1
附录 D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42
附录 E 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43
附录 F 系统维护管理检查项目..........................................................45
附录 G 系统检查测试记录 .................................................................46
本标准用词说明 .....................................................................................47
引用标准名录 .........................................................................................48
条文说明 .................................................................................................49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其设计和施工质量, 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 实现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实时监测,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施工、 验收及运行维护。
1.0.3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 其他消防信息化业务系统及智慧城市、 公用通信网络等系统建设相适应,并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监控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 语
2.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fireprotection
利用物联网技术对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采集、传输、交换、汇聚和处理,为联网单位、 维保单位、 消防救援机构、设备制造商、保险机构等提供数据服务和应用的信息系统, 又称为消防设施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 简称远程监控系统。
2.1.2 应用支撑平台 application support platform
通过有线/无线网络接入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实现消防信息集中处理、存储、传输、 交换和管理,并能为远程监控系统各应用平台提供数据服务的信息系统。
2.1.3 应用平台 application platform
利用应用支撑平台汇聚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远程监控系统不同用户提供应用服务的信息系统,包括:联网单位应用平台、 维保单位应用平台、 综合管理平台、 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保险机构应用平台和社会公众应用平台。
2.1.4 综合管理平台 integrated management platform
汇聚不同应用支撑平台和其他应用平台提供的辖区内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并对信息进行处理、存储、传输、交换、管理和分析的信息系统。 综合管理平台可按照市、省、国家三级进行建设。
2.1.5 联网单位 networking units
对接入远程监控系统的建筑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输到应用支撑平台,并接收和处理各应用平台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
2.1.6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user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device
设置在联网单位,通过有线/无线网络与应用支撑平台进行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传输的装置。
2.1.7 信息采集装置 information collecting device
集成传感器件获取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如压力、水位、流量、音视频、位置等)的装置。分为需配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上传信息的一般型和具有信息传输功能, 传输信息到应用支撑平台的集成型两种类型。
2.1.8 消防设施联网工程 fire facilities IoT project
通过安装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或信息采集装置及相关配接设备, 利用物联网技术手段, 采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施工安装工程。
2.1.9 远程监控系统服务商 service provider of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专业从事远程监控系统维护和运营的公司法人,简称系统服务商。
2.2 缩略语
APP(Application) (手机)应用软件
IoT (Internet of things) 物联网
IPv4(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4) 互联网协议第 4 版
IPv6(Internet Protocol version 6) 互联网协议第 6 版
QoS(Quality of Service) 服务质量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1.2 远程监控系统应支持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共享。
3.1.3 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不应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性能。
3.1.4 远程监控系统的供电、通信、 数据存储、数据备份、数据处理等应符合系统容量设计要求, 并应满足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的要求。
3.2 系统构成
3.2.1 远程监控系统应采用层次化、模块化设计,由感知层、传输层、 支撑层、应用层组成(图 3.2.1)。
3.2.2 感知层采集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信息, 传输层实现系统的数据传输,支撑层实现数据收集、 数据处理、数据存储和数据分发功能, 应用层提供管理服务和应用服务。
图 3.2.1 远程监控系统构成图
3.3 系统连接
3.3.1 远程监控系统的连接以应用支撑平台为中心(图 3.3.1), 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通过有线/无线网络接入应用支撑平台。
3.3.2 应用支撑平台应能为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单位、维保单位、 消防救援机构、 设备制造商、 保险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应用服务。
3.3.3 市级综合管理平台的数据可由 1 个或多个应用支撑平台提供, 国家、省、市综合管理平台应纵向互联互通。
3.3.4 应用支撑平台应能为行业应用(管理)平台提供数据服务,支持相应的行业应用。同时,应按行业联网单位所属地理区域为本级综合管理平台提供数据应用服务。
3.3.5 各级综合管理平台应能为远程监控系统外其他信息系统提供数据共享和应用服务。
图 3.3.1 远程监控系统连接图
3.4 系统设置要求
3.4.1 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远程监控系统。
3.4.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单位及建(构)筑物应接入远程监控系统, 且应将以下消防系统(设施)接入应用支撑平台,其他消防系统(设施)宜接入应用支撑平台: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独立式探测报警器。
3.4.3 联网单位建(构)筑物的消防设施如不具有远程信息传输功能,接入应用支撑平台时应设置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或信息采集装置。
3.4.4 联网单位应设置信息录入显示终端接入联网单位应用平台,联网单位的责任维保单位应设置信息录入显示终端接入维保单位应用平台。
3.5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3.5.1 远程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实时接收、存储本标准第 3.4.2 条规定的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信息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 4 章相关规定。
2 接收、存储联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信息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
录 B 的规定。
3 应能对联网的消防设施在线情况进行监测,并将信息发送相关应用平台。
4 接收到消防设施的火灾报警信息后,应及时推送到相应联网单位应用平台,且能向本级综合管理平台的火警信息终端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并确认火灾报警信息接收方是否已收到。
5 接收到消防设施的故障、水压异常、水箱水位异常、 自动转手动控制、屏蔽、监管等消防设施异常信息后,应及时推送到相应联网单位应用平台,且能向相应责任维保单位应用平台发送经确认的故障信息。
6 应具有远程监控系统基础信息的录入、修改等功能。
7 应具有信息查询显示功能, 并能对不同的用户设置相应的查询权限。
8 应支持移动终端 APP 应用, APP 软件应支持常用操作系统。
9 系统的显示和标识应采用中文。
3.5.2 远程监控系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信息采集装置(集成型)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应用支撑平台接收的时间不应大于 10s。
2 应用支撑平台向本级综合管理平台的火警信息终端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 3s。
3 应用支撑平台向各应用平台发送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 3s。
4 应长期保存表 B 中 1~4 款的基础信息, 运行数据信息的保存不应少于 3 年,音频和视频信息的保存不应少于 6 个月。
5 应用支撑平台应对与其连接的设备进行周期性巡检,发现通信故障应在 100s 内发出告警信号。 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外部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 30min, 与内置电池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 24h。
6 应用支撑平台的供电应能保障连续工作,采用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应用支撑平台持续工作时间不少于 24h。
7 系统应具有统一的时钟管理,误差不应大于 5s。
3.6 系统安全设计
3.6.1 远程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类装置接入系统时,应保证网络连接安全, 传输数据应加密。
2 对系统的访问应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3 应建立网管系统, 设置防火墙, 具有攻击防御和溯源安全措施。
3.6.2 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数据库应具有热备份功能,必要时数据库应进行异地备份。
2 应有系统运行和操作日志管理功能。
3 火灾报警信息、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巡检巡查信息、系统运行和操作日志记录信息等应不能修改和删除。
4 信息采集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应能采集本标准第 3.4.2 条规定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当消防设施发生火灾、 故障、运行异常报警时,应能将相应信息及时上传。
4.1.2 应能采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信息采集装置的工作状态,并能监测通信传输链路状态。
4.1.3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功能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1 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GB 26875.1 的相关规定。
4.1.4 信息采集装置应符合以下功能及性能要求:
1 应具备稳定性、准确性、实时性, 防护等级应符合其安装地点环境要求。
2 宜采用消防电源供电, 采用一般电源供电时,应设置备用电源。 内置电池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电池持续工作时间不应低于 3 年。
3 与信息采集装置连接的消防设施触发火灾报警后,信息采集装置应在
3s 内准确识别并上传。
4 支持远程软件升级。
5 具有数据安全保护及用户隐私保护能力。
4.1.5 视频信息采集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为高清晰度摄像机,且应支持日夜工作模式。
2 应具备本机循环存储功能,且存储实时视频图像时间不小于 24h。
3 应具备网络接口, 并具有动态域名解析功能, 通过域名实现远程查看实时视频。
4.1.6 采集上传的消防设施编码应具有唯一性。
4.2 感知层信息接入设计
4.2.1 消防设施可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信息采集装置(集成型) 接入应用支撑平台。
4.2.2 有状态信息输出接口的消防设施可通过其接口接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将消防设施信息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经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应用支撑平台。
4.2.3 无状态信息输出接口的消防设施可通过信息采集装置(一般型)经单位内部有线/无线传感网,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经有线/无线网络传输到应用支撑平台;或经信息采集装置(集成型),将消防设施信息直接通过有线、 无线网络传输到应用支撑平台。
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息采集
4.3.1 应采集下列信息: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警、故障、 屏蔽、监管、 手动报警、 关机/复位/自检工作状态等运行状态信息。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线缆温度、故障电弧、短路、控制器运行等状态信息。
3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动作信息、屏蔽信息、 故障信息、反馈信息等运行状态。
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报警、故障、动作等状态及数据信息。
4.3.2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设置要求
宜设置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采集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运行信息。
4.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信息采集
4.4.1 应采集下列信息:
1 消防水箱(池)的水位信息、 水位异常报警信息、 消火栓按钮的报警信息和消防水泵进、出水总管和各分区最不利点处等部位压力信息和压力异常报警信息。
2 消防水泵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启动/停止动作状态、故障状态信息。
3 消防水泵控制柜电源工作状态。
4 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水压、 水压异常报警信息。
5 市政消火栓系统的水压、水压异常报警、 消火栓倾倒、 消火栓被掩埋信息。
4.4.2 信息采集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压信息采集装置的压力误差不应大于 0.02MPa。
2 水位信息采集装置的水位误差不应大于 0.1m。
3 当与信息采集装置连接的消防设施出现下列情况时,信息采集装置应能在 100s 内准确识别,并在 30s 内上传:
1) 消防水箱(池)的水位异常。
2) 消防给水管网压力异常。
3)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为手动状态。
4) 消防水泵控制柜电源故障。
5) 室外、市政消火栓系统的水压异常、 消火栓倾倒、 消火栓被掩埋。
4.4.3 信息采集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消防水箱(池) 内设置水位信息采集装置。
2 应在消防水泵的进水总管、出水总管上设置压力信息采集装置。
3 应在消防给水各分区最不利处的消火栓或试验消火栓处设置压力信息采集装置。
4 应在室外消火栓和市政消火栓处设置压力信息采集装置。
5 宜在总体消防引入管的消防水表后设置压力信息采集装置。
4.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信息采集
4.5.1 应采集下列信息:
1 消防水箱(池)水位信息、 水位异常报警信息和消防水泵进、 出水总管、 试验消火栓和每个报警阀控制的最不利处等部位压力信息和压力异常报警信息。
2 消防水泵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启动/停止动作状态、故障信息。
3 消防水泵控制柜电源工作状态。
4.5.2 信息采集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压信息采集装置的压力误差不应大于 0.02MPa。
2 水位信息采集装置的水位误差不应大于 0.1m。
3 当与信息采集置连接的消防设施出现下列情况时,信息采集装置应能在 100s 内准确识别,并在 30s 内上传:
1) 消防水箱(池)的水位异常。
2) 消防给水管网压力异常。
3)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为手动状态。
4) 消防水泵控制柜电源故障。
4 末端试水装置试验排水时,信息采集装置应输出末端试水装置开启信号, 并能实时上传压力信息。
4.5.3 信息采集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消防水箱(池)内设置水位信息采集装置。
2 应在消防水泵的进水总管、出水总管上设置压力信息采集装置。
3 应在消防给水各分区最不利点处设置压力信息采集装置。
4 应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设置压力信息采集装置。
4.6 其他消防设施的信息采集
4.6.1 应采集感烟、 感温、 可燃气体、 电气火灾监控等独立式探测报警器的报警、故障、 正常等运行状态信息。
4.6.2 应支持采用移动终端 APP 通过利用电子标签、 视频识别、 移动定位等方式采集消防重点部位和关键设施日常巡查过程中的巡查人员、消防设施、点位、时间、结果等信息。
4.6.3 根据实际需要, 宜采集本标准 4.3~4.5、 4.6.1、 4.6.2 条中未提到的其他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见附录 A。
5 数据传输及交换设计
5.1 数据传输网络
5.1.1 远程监控系统及其传输网络应确保系统内、外部数据传输交换的安全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 的有关规定。
5.1.2 应用支撑平台与市级综合管理平台及各应用平台间数据通信可采用公网或专网,各级综合管理平台间数据通信宜采用专网。
5.1.3 应用支撑平台网络应能满足联网单位接入、平台用户数据服务、平台间数据共享等带宽、安全要求:
1 应对各平台应用的流量冲击,具备承载能力,并能根据远程监控系统的业务发展规模及业务特性进行升级。
2 宜具备海量终端的地址管理、拓扑管理等功能,宜同时支持 IPv4、IPv6。
3 应具备对各类应用端到端的 QoS 保障能力、策略控制能力和故障自愈能力,应能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可通过网络资源调度、对不同优先级的用户提供不同的服务质量。
4、应支持各种场景下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信息采集装置、各类终端(/接入网关)的安全接入,对其进行认证、鉴权,并提供连接配置信息。
5.1.4 应用支撑平台的设计接入容量超过 1000 个联网单位时,通信链路应采用物理独立的 2 个或以上路由,数据应异地备份。
5.2 数据传输协议
5.2.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及信息采集装置(集成型) 到应用支撑平台采用的数据传输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 3 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T 26875.3 的有关规定。
5.2.2 远程监控系统内平台间、 与其它业务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传输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 8 部分:监控中心对外数据交换协议》 GB/T 26875.8 的有关规定。
6 系统应用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用设计应具有开放性和容灾性,各应用平台如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6.1.2 应用平台宜采用云部署模式,平台接入带宽、存储容量、安全防护、处理能力、机房环境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6.1.3 应用设计数据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4部分:基本数据项》 GB/T 26875.4 的相关规定。
6.1.4 应用设计数据管理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 6 部分:信息管理软件要求》 GB/T 26875.6 的相关规定,各平台应具备相关基础信息的更新维护功能。
6.1.5 各应用平台应将平台运行数据信息实时发送到综合管理平台,并应能接收综合管理平台、 应用支撑平台下发的通知、通告信息。
6.2 综合管理平台
6.2.1 应能汇聚不同应用支撑平台提供的辖区内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各应用平台提供的运行状态信息, 并对信息进行处理、 存储、 传输、交换、管理和不同维度的展现。
6.2.2 应设置火警信息终端,接收和受理经确认的火警信息,火警信息终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5 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GB/T 26875.5 的相关规定。
6.2.3 应具有联网消防设施在线情况远程巡检功能。
6.2.4 应能向联网单位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消防值班员远程查岗指令。
6.2.5 应能查询、统计相关应用支撑平台、联网单位应用平台、维保单位应用平台、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 保险机构应用平台和社会公众应用平台的运行状况和数据信息,并能依据规则对各应用支撑平台和各应用平台进行定期检查、测试与评价,进行定制信息推送。
6.2.6 应能根据消防设施的在线情况、 运行情况、维保情况和值班员履职情况等对辖区内联网单位进行统计,并生成月、季和年度统计报表。
6.2.7 应能根据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况、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对维保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6.2.8 应能根据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对设备制造商进行产品质量评价。
6.2.9 宜根据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的在线情况、值班员履职情况、 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消防设施维保信息等进行基于消防设施和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风险评估, 并生成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通过设定相应的监督管理规则对联网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辨识,并向相关单位推送预警信息。
6.3 应用支撑平台
6.3.1 应用支撑平台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243-2017 第 3.1.2 条的规定。
6.3.2 应用支撑平台应能接收本标准第 3.5.1 条第 1 款、第 2 款要求的信息,并实时推送到综合管理平台。
6.3.3 对接收到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存储、 解析,并能根据信息的不同将相关信息推送、分发给不同应用平台和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处理。
6.3.4 应用支撑平台宜设置若干用于报警受理的人工客服座席,受理软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5 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GB/T 26875.5 的相关规定;未设置人工客服座席的应用支撑平台应有相应的人工受理机制,对超时未受理的火警、故障、设施异常等报警信息进行人工处理。受理过程应具有通话语音、信息操作处理和时间记录功能。
6.3.5 应能对接入本应用支撑平台的联网单位数、消防设施类型与数量、在线情况、报警类型与数量、运行情况等进行统计。
6.3.6 应能对接入本应用支撑平台的各应用平台的注册用户数、用户上传、接收、处理信息情况和在线情况等进行统计。
6.4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
6.4.1 应能接收应用支撑平台推送的本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显示本联网单位消防设施实时运行状态。
6.4.2 接收到应用支撑平台推送的本单位火警、故障、水压异常、水箱水位异常、 自动转手动控制等异常信息后,应有声音提示和文字、图形等显示,应具有在线火警确认和取消、 故障与异常确认和恢复功能,并应对处理全过程进行记录和跟踪。
6.4.3 应能录入、修改、 上传和查询本标准附录 B 规定的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6.4.4 应支持移动终端 APP 巡查功能, 应能管理巡查路线、巡查点位、巡查时限, 并能通过定位、文字、录音、照片、视频方式记录巡查情况和查询本联网单位消防值班人员历史巡查信息。
6.4.5 应能向本联网单位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消防值班员远程查岗指令。
6.4.6 应能依据值班员历史巡查、查岗数据对值班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
6.4.7 应能接收各级综合管理平台、应用支撑平台下发的通知、通告信息,并有声音和文字提示。
6.4.8 应能根据本联网单位值班员履职情况、消防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对联网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并生成分析报告。
6.4.9 应能查询本联网单位的历史火警、故障、 设施异常等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能根据本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的在线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生成月、季和年度统计报表。
6.4.10 应能查询本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的维保合同、维保计划执行情况、历史维护保养报告, 维保合同到期、维护保养未按期执行应能进行提示。
6.4.11 应能查询本联网单位消防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6.4.12 应支持移动终端 APP 应用,实现 6.4.1~6.4.11 的功能。
6.5 维保单位应用平台
6.5.1 应能接收、记录所服务的联网单位消防设施故障、异常信息,在接收到故障、异常信息后应有声音提示和文字、图形显示。
6.5.2 应支持在线故障受理,对应用支撑平台推送、电话通知等方式报告的故障信息进行受理,根据维保合同、 实时故障信息和消防设施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编制生成维保计划,并能在线派单通知相关维保人员开展维保工作。
6.5.3 应具有维保计划执行进度提醒功能。
6.5.4 应能够应用移动终端 APP 方式接收维保派单通知信息,接收到通知后应有声音和文字提示;并能通过定位、文字、录音、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现场维保执行情况并上传。
6.5.5 应能向联网单位推送消防设施故障修复提醒,维保修复完成后应能接受联网单位对维保服务的评价。
6.5.6 应具有维保合同管理功能,合同内容应包含:
1 消防设施种类、数量。
2 消防设施部件种类、数量。
3 维护保养服务内容。
4 维护保养合同起止日期。
6.5.7 应具有维保报告自动生成功能, 维保报告内容应包含:
1 项目概况,信息应包含: 场所名称、地址、场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2 消防设施概况,信息应包含: 建(构)筑物数量、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地上地下楼层数、 建(构)筑物高度、消防水池水箱位置及容积。
3 维保项目、维保内容、测试方法和要求、实测记录和判定结果。
6.5.8 应支持移动终端 APP 应用,实现 6.5.1~6.5.7 的功能。
6.6 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
6.6.1 应能查询本制造商生产的消防设施基本情况信息,信息应包含:消防设施及部件的种类、数量、状态。
6.6.2 应能查询本制造商生产的消防设施历史运行状态统计信息,统计信息应包含:消防设施及部件种类、 型号、 数量、完好率、故障率。
6.6.3 应能查询本制造商生产消防设施及部件的施工单位、 使用单位、安装位置、安装日期、维保记录等信息。
6.7 保险机构应用平台
6.7.1 应能查询、统计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的火警、故障、误报等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6.7.2 应能查询、统计联网单位维保合同执行情况。
6.7.3 应能查询、统计联网单位维保计划执行情况。
6.7.4 应能查询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
6.7.5 应能查询联网单位值班员履职情况。
6.7.6 应能查询联网单位投保合同记录。
6.7.7 应能根据消防设施运行状况、 消防设施使用年限、维保单位服务质量、联网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对联网单位进行火灾风险分析。
6.8 社会公众应用平台
6.8.1 应能向社会公众发布火灾预警、风险提示、通知通告等。
6.8.2 应能提供消防新闻资讯、科普知识、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等。
6.8.3 应具有远程监控系统行业动态资讯发布和信息咨询功能。
6.8.4 社会公众应用平台应支持移动终端 APP 访问。
6.8.5 宜支持应用移动终端 APP 实现火灾风险隐患记录上传功能,上传的火灾风险隐患应能推送到综合管理平台。
7 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远程监控系统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关资质、 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消防设施联网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消防设施施工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远程监控系统的综合管理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及其他各应用平台的施工单位应具有计算机、 网络等技能的技术人员。
7.1.2 远程监控系统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进行检查记录。未实行监理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7.1.3 远程监控系统施工前, 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网络拓扑图、网络布线连接图、防雷接地与防静电接地布线连接图及消防设施的对外输出接口技术参数、通信协议、系统调试方案、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7.1.4 远程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书、国家法定机构的检验报告、软件授权许可等文件, 且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7.1.5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连续施工。
7.1.6 远程监控系统的施工,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7.1.7 远程监控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安装调试等相关记录。
7.1.8 远程监控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检查不合格,应进行整改。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经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过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4 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有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5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应按附录 D 填写“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7.1.9 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和专项应急预案,并经联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7.2 安装
7.2.1 远程监控系统安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远程监控系统的室内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的有关要求。
2 远程监控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 有的关要求。
7.2.2 远程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应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合理摆放,安装牢固,便于人员操作、拆卸,并留有检查、 维护的空间。
2 设备和线缆应设永久性标识,且标识应正确、清晰。
3 设备连线应连接可靠、捆扎固定、排列整齐,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4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内。联网单位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明显部位。
5 信息采集装置应根据使用功能、应用场所、火灾危险性、现场联网条件等因素确定安装位置。
6 信息采集装置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加装的压力信息采集装置与消防给水管道连接应保证连接处无渗水。
7 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压力信息采集装置应在系统管道上接出支管或利用原有压力表的连接支管,支管的长度不宜大于 500mm,并应在压力信息采集装置前设置检修的阀门。
8 加装的消防给水管道开口或分支管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卡箍)连接,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火系统 第 11 部分:沟槽式管接件》 GB5135.11 的规定。
9 安装完成后应做好设备标识及安装位置信息记录, 存储备查。
7.2.3 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操作系统、 数据库系统、应用系统等软件应具有
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并宜采用国产技术成熟的软件产品。
7.3 调试
7.3.1 远程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对系统进行调试。
7.3.2 远程监控系统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各设备和平台软件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
2 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环境符合本标准第 7.2.1 条要求。
3 对系统中的各用电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4 制定调试和试运行方案。
5 备齐本标准第 7.1.2 条、 7.1.3 条、 7.1.4 条规定的技术文件。
7.3.3 在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接的消防设施上模拟产生火灾报警、 故障、手自动工作、动作等各种状态,检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是否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3 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T 26875.3 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将信息通过有线/无线网络传送到应用支撑平台。
7.3.4 信息采集装置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检查信息采集装置的安装地点、防护等级、供电情况是否满足标准要求及实际需求。
2 与信息采集装置连接的消防设施触发火灾报警后,信息采集装置是否能在 3s 内准确识别并上传。
3 是否支持远程软件升级。
4 校验采集的消防设施运行数据信息与实际测试的数值的一致性,是否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3 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T 26875.3 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将信息通过有线/无线网络传送到应用支撑平台,并满足时限要求。
7.3.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信息采集装置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校验采集的水压信息数值与机械压力表数值的一致性。
2 模拟水系统管网压力变化和水压过低报警,检查信息采集装置接收、传输信息的完整性,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识别、 上传信息。
3 模拟消防水箱(池)的水位变化和水位过低报警,检查信息采集装置接收、传输信息的完整性,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识别、 上传信息。
4 设置消防水泵控制柜为手动启动状态,检查信息采集装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识别、上传信息。
5 模拟消防水泵控制柜电源故障,检查信息采集装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识别、上传信息。
6 模拟室外、市政消火栓压力异常和市政消火栓倾倒或被掩埋,检查信息采集装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识别、上传信息。
7 启动末端试水装置,检查信息采集装置是否按要求进行信息上传。
7.3.6 视频信息采集装置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电检查视频采集终端视频清晰度是否满足要求。
2 检查视频采集终端本机循环存储功能,实时存储视频图像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3 通过域名远程查看实时视频采集情况。
7.3.7 其他消防设施数据采集的调试和测试结果应满足 4.6 节要求。
7.3.8 远程监控系统应用平台的调试和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各应用平台说明书进行操作并校验平台软件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数据完整性、一致性。
2 模拟消防设施的火警、故障, 对应用平台通知方式进行验证,并进行完整的处理流程测试。
3 按本标准第 6 章规定的平台设计功能对平台进行验证。
7.3.9 远程监控系统在各项功能调试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 个月。
7.3.10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文件和调试记录等文件应形成技术文档,存储备查。
8 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按照建设单位的不同, 可将远程监控系统验收分为消防设施联网工程验收、应用支撑平台验收、应用平台验收和综合管理平台验收。
8.1.2 远程监控系统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 系统服务商、 监理(如有) 等单位进行验收。
8.1.3 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系统设计文件、(施工) 技术标准、工程(项目) 合同、设计变更通知书、平台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3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4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6 系统设备清单。
7 系统调试记录。
8.1.4 远程监控系统验收应按附录 E 填写“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8.1.5 远程监控系统的各部分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 3.4.1 条的规定。
2 与原有消防设施的关系应符合本标准第 3.1.3 条的规定。
3 安全性应符合本标准第 3.6 节的规定。
4 数据传输应符合本标准第 5.1.1 条、第 5.1.3 条第 1、 3、 4 款、第 5.1.4条及第 5.2 节的规定。
5 应用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6.1 节的规定。
6 使用的软件应符合本标准第 7.2.3 条的规定。
8.1.6 远程监控系统的各部分验收合格判定条件为:本标准第 8.1.5 条和与其相对应的第 8.2、 8.3、 8.4、 8.5 节的条款不合格数量为 0 项,否则为不合格。
8.1.7 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 1 个月,复验不合格的,应再次整改并试运行,直至验收合格。
8.2 消防设施联网工程验收
8.2.1 验收时施工单位除应提供本标准第 8.1.3 条规定的验收文件,还应提供竣工图和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8.2.2 消防设施联网工程的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消防设施的接入应符合本标准第 3.4.2、 3.4.3 条的规定。
2 消防设施信息接入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 4.1.1、 4.1.2、 4.1.6 条及第 4.2节的规定。
3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第 4.1.3 条的规定。 每个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均应检查、试验 1 次。
4 信息采集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第 4.1.4、 4.1.5、 4.4.2、 4.4.3、 4.5.2、 4.5.3条的规定。 每个信息采集装置均应检查、试验 1 次。
5 采集与传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数据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3.1 条的规定。
6 采集与传输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数据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4.1 条的规定。
7 采集与传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数据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5.1 条的规定。
8 采集与传输其他消防系统数据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4.6 节的规定。
8.2.3 消防设施联网工程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保存本标准第 8.1.3、 8.1.4、
8.2.1 条规定的验收技术文件。
8.3 应用支撑平台验收
8.3.1 施工单位提供的应用支撑平台设计文件应包括需求分析、总体架构、系统组成、功能要求、设备技术规格书等内容。
8.3.2 应用支撑平台的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平台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 3.5 节、 6.3 节的规定。 验收过程中,应在工程验收记录上列明检查、试验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编号、名称和数量。
2 平台与其他平台的通信功能验收应至少试验 3 次,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8.3.3 应用支撑平台的验收,除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功能和性能,还应满足上级综合管理平台提出的要求; 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保存本标准第 8.1.3、
8.1.4 和 8.3.1 条规定的验收技术文件、相关证明文件。
8.4 应用平台验收
8.4.1 各应用平台的验收可与应用支撑平台验收同步进行或在应用支撑平台验收后进行。
8.4.2 每个应用平台的验收应并满足以下相应要求:
1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 6.4 节的规定。
2 维保单位应用平台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 6.5 节的规定。
3 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 6.6 节的规定。
4 保险机构应用平台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 6.7 节的规定。
5 社会公众应用平台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 6.8 节的规定。
8.4.3 每个应用平台与应用支撑平台的通信功能验收应至少试验 3 次,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8.4.4 各应用平台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保存本标准第 8.1.3、 8.1.4 条规定的验收技术文件。
8.5 综合管理平台验收
8.5.1 平台功能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 6.2 节的规定。
8.5.2 平台与应用支撑平台的通信功能验收应至少试验 3 次,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8.5.3 平台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保存本标准第 8.1.3、 8.1.4 条规定的验收技术文件。
9 运行和维护
9.1 一般规定
9.1.1 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运行及维护单位的技术人员应有从事消防、计算机等相关专业 5 年以上(含 5 年)经历的人员。
9.1.2 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具备熟练操作设备和系统软硬件的能力。
9.1.3 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201 的相关规定, 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按本标准附录 F规定的内容,并应按本标准附录 G 填写“系统检查测试记录”。
9.1.4 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建立下列技术文档:
1 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
2 操作人员管理制度。
3 值班日志。
4 交接班记录表。
5 接处警记录表。
6 值班人员工作通话录音录时电子文档。
7 设备运行、巡检及故障记录。
8 操作与运行安全制度。
9 应急管理制度。
10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1 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
12 系统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13 系统与设备使用说明书。
14 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文件。
9.1.5 远程监控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如需进行影响系统运行的关键设备和平台的关停操作,应满足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并应及时恢复系统的正常工作。
9.1.6 联网单位应将接入远程监控系统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信息采集装置纳入到自身的巡检、 巡查和维保工作中,记录设备的现场工作状态、电源状态、 电池容量等数据。一旦发现设备状态异常,应记录、处理异常状况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9.1.7 应对远程监控系统的传输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当出现网络中断或流量异常的情况,应能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网络质量满足信息传输要求。
9.2 运行和维护管理
9.2.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按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1 每日进行 1 次自检功能检查。
2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模拟生成火警、故障信息,进行信息发送试验,每个月试验次数不应少于 1 次。
3 每半年现场断开设备电源,进行设备检查与除尘。
4 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每半年的试验次数不应少于 1 次。
9.2.2 信息采集装置应按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1 每日进行巡查,确认装置工作情况有无异常,与消防设施接口有无松动、泄漏,零部件完好情况。
2 由消防设施模拟生成状态变化信息,进行信息发送试验,每个月试验次数不应少于 1 次。
3 每年进行设备检查,确认设备的准确性、实时性和防护等级的环境设计要求符合性,对易堵介质的导压管进行吹扫,对易感染、易腐蚀生锈的设备、管道、阀门进行清洁、除锈、注润滑剂;采用内置电池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查看电池供电情况, 必要时应及时更换电池。
9.2.3 远程监控系统应按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1 每月进行系统运行日志整理。
2 每月检查数据库使用情况,必要时扩充存储容量。
3 每月更新消防地理信息、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信息。
4 每半年应按照本标准第 6.2~6.8 节要求进行平台功能检查、测试,并
符合本标准第 3.5、第 3.6 节的要求。
5 每半年检查本标准第 9.1.4 条文档记录。
附录 A 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表 A 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火灾报警信息、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信息、电气火灾监控报警 信息、屏蔽信息、故障信息、监管信息、 手动报警信息、 关机 /复位/自检工作状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电流、电压、剩余 电流、线缆温度、故障电弧、短路、控制器运行等状态信息;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动作信息、 反馈信息 |
消防水泵控制柜电源的工作状态, 消防水泵的启动/停止动 作状态、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和故障信息, 消防水箱(池)水 位、 水位异常报警信息、 管网压力、 管网压力异常报警信息、 压力开关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消火栓按钮的报警信 息,室外消火栓的压力信息、压力异常, 市政消火栓的压力信 息、压力异常和倾倒/掩埋信息 |
消防水泵电源工作状态, 消防水泵的启动/停止动作状态、 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和故障信息, 管网压力、 管网压力异常报 警信息,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的正常工作 状态和动作状态 |
系统的启动/停止状态、 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系统报警、 故 障信息, 阀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防护区域中 的防火门(窗)、 防火阀、 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 动作状态,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息、气体灭火剂质量信 息 |
消防水泵、 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消防水泵、泡沫液泵 的启动/停止动作状态、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和故障信息 |
系统的启动/停止动作状态、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系统报 警、故障信息,阀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紧急 停止信息和管网压力信息 |
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防烟、 排烟风机电源工作状态, 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动作状态、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和 故障信息, 风机、电动防火阀、 电动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 排烟阀(口)、送风阀(口)、 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的正 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
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信息, 防 火卷帘的工作状态、动作状态和故障信息, 具有反馈信号的各 类防火门、疏散门的工作状态、动作状态和故障信息 |
消防电梯的停用和故障信息,消防电梯的动作状态 |
消防应急广播的启动/停止动作状态和故障信息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故障信息和应急工作状态 信息 |
系统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状态信 息以及欠压、过流、缺相、短路故障信息,消防设备电源监控 系统故障信息 |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火灾报警信息、温度和超限报警信 息;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上电预热、燃气泄漏、故障、欠 压报警和自检信息; 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息、故障信 息、动作信息 |
工作状态、 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状态信息;内置供电信 息采集装置的电量信息 |
附录 B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表 B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编号、 类别、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消防控制室电话;单位职工人数、成立时间、上级主管 (或管辖) 单位名称、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单位总 平面图(含消防车道、毗邻建筑等); 单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 消防应急预案 | |
主要建(构)筑物等信息 | 建(构)筑物 | 建(构)筑物名称、编号、使用性质、耐火等级、结 构类型、建筑高度、地上层数及建筑面积、地下层数及 建筑面积、隧道高度及长度等,建造日期、 主要储存物 名称及数量、 建筑物内最大容纳人数、建筑立面图及消 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消防控制室位置,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及形式(指 疏散楼梯); 毗邻建筑的使用性质、结构类型、建筑高度、与本建 筑的间距 |
堆场 | 堆场名称、主要堆放物品名称、总储量、最大堆高、 堆场平面图(含消防车道、防火间距) | |
储罐 | 储罐区名称、储罐类型(指地上、地下、立式、卧式、 浮顶、固定顶等)、总容积、最大单罐容积及高度、储存 物名称、性质和形态、储罐区平面图(含消防车道、防 火间距) | |
装置 | 装置区名称、占地面积、最大高度、设计日产量、 主 要原料、主要产品、装置区平面图(含消防车道、防火 间距) | |
单位(场所)内消防 安全重点部位信息 | 重点部位名称、所在位置、使用性质、建筑面积、耐 火等级、有无消防设施、责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电 话 | |
室 内 外 消 防 设 施 信 息 | 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 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维保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控制器(含火灾报警、消防联动、可燃气体报警、电 气火灾监控等)、探测器(含火灾探测、可燃气体探测、 电气火灾探测等)、手动报警按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等 的类型、型号、数量、制造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 |
消防水源 | 市政给水管网形式(指环状、支状)及管径、市政管 网向建(构)筑物供水的进水管数量及管径、消防水池 位置及容量、屋顶水箱位置及容量、其他水源形式及供 水量、 消防泵房设置位置及水泵数量、消防给水系统平 面布置图 | |
室外消火栓 | 室外消火栓管网形式(指环状、支状)及管径、消火 |
栓数量、室外消火栓平面布置图 | ||
室内消火栓 系统 | 室内消火栓管网形式(指环状、支状)及管径、消火 栓数量、水泵接合器位置及数量、有无与本系统相连的 屋顶消防水箱、 室内消火栓平面布置图 | |
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含雨淋、 水幕) | 设置部位、系统形式(指湿式、干式、 预作用、开式、 闭式等)、报警阀位置及数量、水泵接合器位置及数量、 有无与本系统相连的屋顶消防水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图 | |
水喷雾(细水 雾) 灭火系统 | 设置部位、报警阀(控制阀) 位置及数量、水喷雾(细 水雾) 灭火系统图 | |
气体灭火 系统 | 系统形式(指有管网、无管网,组合分配、独立式, 高压、低压等)、系统保护的防护区数量及位置、手动控 制装置的位置、钢瓶间位置、灭火剂类型、气体灭火系 统图 | |
泡沫灭火系统 | 设置部位、泡沫种类(指低倍、中倍、高倍,抗溶、 氟蛋白等)、系统形式(指液上、 液下, 固定、 半固定等)、 泡沫灭火系统图 | |
干粉灭火系统 | 设置部位、 干粉储罐位置、 干粉灭火系统图 | |
防烟排烟系统 | 设置部位、 风机安装位置、 风机数量、 风机类型、 防 烟排烟系统图 | |
防火门及卷帘 | 设置部位、 数量 | |
消防应急广播 | 设置部位、数量、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图 | |
应急照明及疏 散指示系统 | 设置部位、数量、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图 | |
消防电源 | 设置部位、消防主电源在配电室是否独立配电柜供电、 备用电源形式(市电、发电机、 EPS 等) | |
消防电梯 | 设置部位、数量、消防电梯平面布置图 | |
灭火器 | 设置部位、 配置类型(指手提式、 推车式等)、数量、 生产日期、更换药剂日期 | |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及 维护保养信息 | 检查人姓名、 检查日期、 检查类别(指日检、月检、 季检、年检等)、检查内容(指各类消防设施相关技术规 范规定的内容)及处理结果,维护保养日期、内容 | |
日 常 防 火 巡 查 记 录 | 基本信息 | 值班人员姓名、每日巡查次数、巡查时间、巡查部位 |
用火用电 | 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 |
疏散通道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是否畅通,是否堆放 可燃物;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顶棚装修材料是否合格 | |
防火门、 防火卷帘 | 常闭防火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是否被锁闭; 防火卷帘是否处于正常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 物品影响使用 | |
消防设施 | 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末端放(试)水装置、报警 阀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
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灭火器是否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 |
火灾信息 | 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原因、报警方式(指自动、 人工等)、灭火方式(指气体、喷水、水喷雾、泡沫、干 粉灭火系统,灭火器,消防队等) |
联网单位值班员 查岗信息 | 查岗人姓名、查岗时间、 被查岗值班员姓名、 查岗结 果 |
附录 C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 C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 施工许可证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监理单位 | 监理工程师 | ||
施工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结 论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监理工程师: (签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注: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
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附录 D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表 D 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施工执行规范名称及编号 | |||
项目 | 《规范》章节条款 |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 监理单位验收记录 |
结 论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
注: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附录 E 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表 E.0.1 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监理工程师 | |||
序号 | 检查项目名称 | 检查内容记录 | 涉及被检查消防设施 编号、 名称 | 检查评定结果 |
1 | ||||
2 | ||||
3 | ||||
4 | ||||
5 | ||||
综合验收结论 | ||||
验 收 单 位 | 施工单位:(单位印章) |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单位印章) | 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 |||
设计单位:(单位印章) |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单位印章) |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注: 系统工程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按表 E.0.1 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签
章。
表 E.0.2 系统验收设备安装位置信息登记表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序号 | 设备编号 | 设备名称 | 位置描述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相 关 单 位 | 施工单位:(单位印章) |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单位印章) | 监理工程师:(签章)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单位印章) |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注: 系统验收设备安装位置信息登记表应由施工单位按表 E.0.2 填写,并由相关单位共同确认并签章。
附录 F 系统维护管理检查项目
表 F 系统维护管理检查项目
部位 | 工作内容 | 周期 | |
用户 信息 传输 装置 | 自检功能 | 自检功能检查 | 每日 |
信息采集发送 | 由消防设施模拟火警、故障, 检查信息发送接收情况 | 每月 | |
设备检查 | 断开电源,设备外观检查与除 尘 | 每半年 | |
电源 | 主电源与备用电源切换试验 | 每半年 | |
信息 采集 装置 | 巡查 | 装置工作情况, 与消防设施接 口有无松动、泄漏情况,零部 件完好情况 | 每日 |
信息采集发送 | 模拟消防设施状态变化及信息 采集发送试验 | 每月 | |
设备检查 | 确认设备的准确性、实时性和 防护等级的环境设计要求符合 性, 对易堵介质的导压管进行 吹扫,对易感染、易腐蚀生锈 的设备、管道、阀门进行清洁、 除锈、注润滑剂 | 每半年 | |
蓄电池 | 查看电池供电情况,及时进行 更换 | 每半年 | |
系统 功能 | 运行日志 | 日志整理 | 每月 |
数据库 | 检查使用情况,必要时扩容 | 每月 | |
相关信息 | 更新消防地理信息、消防安全 信息 | 每月 | |
系统集成功能 | 系统功能及各平台功能检查 | 每半年 | |
文件 | 相关文件记录检查 | 每半年 |
附录 G 系统检查测试记录
表 G 系统检查测试记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
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
《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243-2017
《自动喷水火系统 第 11 部分:沟槽式管接件》 GB 5135.11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39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20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1 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GB 26875.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3 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 GB/T 26875.3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4 部分:基本数据项》 GB/T 26875.4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5 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 GB/T 26875.5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6 部分:信息管理软件要求》 GB/T 26875.6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8 部分:监控中心对外数据交换协议》 GB/T
268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技术规范
GB 50440-202X
(征求意见稿)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本标准是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2007 版规范主编单位是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是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京移通信设计院有限公司、 武警学院、海湾消防网络有限公司、万盛(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盛安城市安全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利达集团得达安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迅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是郭铁男、朱力平、吕欣驰、潘刚、 马恒、沈纹、 王军、马青波、严志明、贾根莲、沈友弟、陈韵、张春华、丁宏军、黄军团、顾全元、李宏文、吕一鸣、卜素俊、魏玲、王京欣、陈南、高宏。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标函[2019]8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9 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的要求,在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的组织领导下,由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原《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与上一版相比,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修改了体系架构和系统连接。修订版采用了物联网分层设计结构,提出了市、省、国家三级综合管理平台结构实现纵向信息互通,各级综合管理平台横向可与灭火救援、防火监督等信息系统以及其他行业的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2、此修订版将目前广泛应用且重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独立式探测报警器明确列入远程监控系统应监控范围, 并对采集信息、接入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3、拓展系统使用用户。原规范中仅规定联网单位用户和监管部门用户两类用户,修订后的规范规定了联网单位、维保单位、 消防救援机构、 设备制造商、保险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六类用户, 修订版在系统应用设计中规定各类
用户的应用平台及相关功能设计要求。
4、增加移动终端 APP 应用设计。 依托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笔记本、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已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 因此在修订版中增加了智能终端 APP 软件的应用模式,对其在警情接收、巡查、维保、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功能等进行规范。
5、将原规范第 4 章系统设计分解为现规范的第 4 章数据采集设计、第 5章数据传输及交换设计、第 6 章系统应用设计,删除原规范第 5 章内容。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调研了国内有关省市的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营和应用情况,同时也调研了国内外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技术发展现状,在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运营和技术发展方面取得了大量的基础数据,为本标准修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在调研中的消防救援机构、企事业单位给予的帮助和支持谨致以衷心感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写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目 次
1 总 则 ...............................................................................................54
2 术语和缩略语 ...................................................................................55
3 基本规定 ...........................................................................................56
3.1 一般规定..................................................................................................... 56
3.2 系统构成..................................................................................................... 56
3.3 系统连接..................................................................................................... 57
3.4 平台及设备设置要求................................................................................. 57
3.5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58
3.6 系统安全设计............................................................................................. 60
4 信息采集设计 ...................................................................................61
4.1 一般规定..................................................................................................... 61
4.2 感知层信息接入设计................................................................................. 62
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息采集................................................................. 62
4.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信息采集......................................................... 62
4.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信息采集................................................................. 62
4.6 其他系统的信息采集................................................................................. 63
5 数据传输及交换设计.......................................................................64
5.1 数据传输网络............................................................................................. 64
5.2 数据传输协议............................................................................................. 64
6 系统应用设计 ...................................................................................65
6.1 一般规定..................................................................................................... 65
6.2 综合管理平台............................................................................................. 65
6.3 应用支撑平台............................................................................................. 66
6.4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 67
6.5 维保单位应用平台..................................................................................... 69
6.6 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 70
征 求 意 见
5 3
6.7 保险机构应用平台..................................................................................... 70
6.8 社会公众应用平台..................................................................................... 71
7 施工 ...................................................................................................72
7.1 一般规定..................................................................................................... 72
7.2 安装............................................................................................................. 73
7.3 调试............................................................................................................. 73
8 验收 ...................................................................................................75
8.1 一般规定..................................................................................................... 75
8.2 消防设施联网工程验收............................................................................. 76
8.3 应用支撑平台验收..................................................................................... 76
8.4 应用平台验收............................................................................................. 76
8.5 综合管理平台验收..................................................................................... 77
9 运行和维护 .......................................................................................78
9.1 一般规定..................................................................................................... 78
9.2 运行和维护管理......................................................................................... 79
1 总 则
1.0.1 本条明确了修订本标准的目的。
现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实施已经 12 年,在各地城市消防远程监控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物联网、大数据和云平台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现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已无法与当前先进的信息化进程和日益完善的消防远程监控应用需求相适应,许多内容已呈现出局限性,远程监控系统的构成、信息传输方式、监控范围、数据服务对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机制等方面无法与现有系统技术内容相匹配, 不能适应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修订对于合理设计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保证系统设计、工程施工、竣工和验收、维护管理等关键环节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规范化将促进消防大数据应用,将数据运用到“智慧消防">智慧消防”、“智慧城市”的管理和服务之中,提升我国“智慧消防”、“智慧城市”建设水平, 以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从而有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适用的范围。
1.0.3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的原则和应达到的要求。与原规范相比,补充增加了与其他消防业务系统、智慧城市建设协调适应要求,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针对监控对象特点建设的要求。
远程监控系统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和专用通信网络进行数据传输,确认的真实火警信息要及时传输到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所以系统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标准、公共通信网络系统标准保持一致;同时应遵循有关方针、 政策,针对消防设施的使用特点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本条说明按本标准进行远程监控系统设计、施工、 验收及运行维护时应与配套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如有关建筑电气设计、建设防火设计等国家现行标准协调一致,不得相矛盾。 本条规定内容与修订前保持一致。
2 术语和缩略语
本章所列术语和缩略语是在理解和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应予解释明确的基本术语和缩略语,着重按本标准专用的、在其他规范标准中未出现过的、执行中容易造成误解有必要列出的主要原则进行定义。其他术语在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有定义或解释,本标准不再重复。
2.1.5 本条中的联网单位,指的是利用物联网技术对其所负责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采集,将信息传输至应用支撑平台,并能接收和处理应用支撑平台、综合管理平台发送的相关信息的社会单位, 即对接入远程监控系统的建筑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单位。联网单位可以是接入远程监控系统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负责该建(构)物内消防安全的实际管理单位。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中应用的设备、材料对于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功能和性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于远程监控系统中应用的设备、材料质量要求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要求远程监控系统中应用的电子产品、软件等产品,如有国家、行业标准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3.1.2 本条规定远程监控系统应支持与其他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共享,能够为其他业务系统提供数据支撑;亦可以从外部获取数据信息供系统使用,提高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水平。
3.1.3 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是提高消防设施可靠性和管理水平的一种技术手段, 系统的建设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性能,也不能因为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而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
3.1.4 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是较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系统容量应考虑当地经济状况、 网络条件、 联网单位数量、消防设施分布、今后发展等多种因素,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远程监控系统的供电、通信、数据存储、数据备份、数据处理的实际和发展需求。
3.2 系统构成
本节主要说明远程监控系统的基本构成和各部分的主要作用。感知层设备主要负责采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 独立式探测报警器及其他消防设施系统的运行状态及运行数据信息。 应用传感器、 标签、图像和视频识别等感知技术手段以及消防设施状态输出接口,进行数据采集,数据采集的种类包括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系统处理过程产生的音视频信息、人员的活动信息等。
传输层实现系统的数据传输,其网络设计根据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范围、 经济投入、安全性、 长期运营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设计,可采用公网,也可自行建设或租用专网用于数据传输。
支撑层作为远程监控系统的核心部分,应具备数据收集、 数据处理、数据存储、 数据分发等功能。
应用层主要提供管理服务和应用服务。 管理服务由综合管理平台实现, 可供消防业务管理部门等用户使用。应用服务由联网单位应用平台、维保单位应用平台等 5 个平台构成,供系统不同类别用户使用。
3.3 系统连接
3.3.1 本条给出了远程监控系统的内外部关系连接示意图, 规定了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可以通过有线/无线网络接入远程监控系统应用支撑平台。
3.3.2 应用支撑平台作为远程监控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向下连接联网单位,向上为各应用平台提供数据应用服务。
3.3.3 国家、省综合管理平台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数据的综合统计与分析和为其他系统提供数据服务方面。 综合管理平台建议数据流向由市级到省级再至国家级互联互通,有利于保障数据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3.3.4 应用支撑平台应能为行业或集团型企业、设备制造商等提供应用服务, 行业或集团型企业用户分布地域不同, 可以基于某一地理区域, 也可以是基于全国范围开展建设。
由于行业联网单位的消防安全与属地的消防安全管理息息相关,因此设定本条的目的是要求接入行业消防设施的应用支撑平台除应服务于本行业应用(管理) 平台外,尚应按照联网单位的地理区域为市级综合管理平台提供相关数据应用服务。
3.3.5 本条规定了各级综合管理平台应为远程监控系统外其他业务系统提供数据共享和应用服务,如其他消防信息化系统以及智慧城市、政务平台等系统。
3.4 平台及设备设置要求
3.4.1 本条规定了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远程监控系统。 为了减少系统建设和维护成本,设置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的远程监控系统,管理范围可以覆盖相关县级城市的联网单位,即县级城市可以设置也可以与地级市合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3.4.2 本条规定了建(构) 筑物中只要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则该建(构)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独立式探测报警器就应接入远程监控系统; 如建(构)筑物内还有其他消防系统(设施) 也建议接入远程监控系统。
3.4.3 本条规定了如联网单位建(构)筑物的消防设施不具有远程信息传输功能,在接入远程监控系统时,应设置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或信息采集装置采集接收并远程传输消防设施的各类状态信息至应用支撑平台。
3.4.4 本条要求联网单位和联网单位的责任维保单位应配置信息录入显示终端, 分别接入联网单位应用平台和维保单位应用平台,信息录入显示终端可以是计算机亦或是智能移动终端。
3.5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3.5.1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应具有的基本功能。
1 规定了通过有线/无线网络接收并存储的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要求。
2 规定了通过联网单位应用平台接收的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要求。
3 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的在线情况能够反映出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接入远程监控系统的有效状态,也能在另一个方面反映出联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因此本款规定对在线情况进行监测,并能将信息发送到相关应用平台。
4 为了确保联网单位及时获知火警信息, 本条规定了系统接收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及时通知联网单位,即将信息推送到相应联网单位应用平台。 为了屏蔽误报和错报火灾报警信号,要求对接收到的火灾报警信息进行确认,再将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发送给综合管理平台的火警信息终端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并要求确认对方是否收到该条报警信息。
5 为及时处理消防设施故障、系统异常情况,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工作,该条要求系统收到消防设施的故障信息后应及时通知联网单位和维保单位,即将故障信息推送到相应联网单位应用平台、将确认的故障信息推送到相应的责任维保单位应用平台。
6 本款规定了应具有对远程监控系统中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录入和修改的功能。
7 本款规定应根据系统用户的种类、权限的不同支持不同的信息查询、 修改、录入等功能。
8 系统支持移动终端 APP 应用是本标准新增条款, 移动终端亦是系统应用的重要工具。
9 本款要求系统的软件显示和设备的标识及显示均应采用中文。
3.5.2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的整体性能要求。
1 规定了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信息采集装置(集成型)获取到火灾报警信息到应用支撑平台接收的最长时限。与原规范相比,在时间要求上由 20s 改为 10s,确保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传输和接收的快速及时。
2 该款规定保证火警信息终端及时收到火灾报警信息,该条时间要求与原规范保持一致。
3 规定了应用支撑平台向各应用平台发送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 3s,保证信息接收和处理的及时和正常工作。这里报警信息不仅仅是火灾报警信息,故障、欠压、手动转自动等影响消防设施正常工作的异常信息均视为报警信息,需联网单位和维保单位进行处理、确认和解决。
4 规定了系统数据信息的最短保存时间,与原规范相比, 系统运行数据信息保存时间由 1 年改为 3 年, 音视频信息保存周期不少于 6 个月未改变。
5 规定通信巡检周期, 对与应用支撑平台连接的设备进行周期性巡检测试, 发现通信故障应在 100s 内发出通信故障告警信号, 保证各联网单位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信息采集装置的可靠在线运行。 与原规范相比,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巡检周期由原来的 2h改为 30min,并增加了对信息采集装置的通信巡检周期要求。 考虑内置电池的使用寿命,将对内置电池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巡检周期放宽到 24h。
6 应用支撑平台作为远程监控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应能全天候保持正常工作, 该条要求保证整个远程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7 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的时钟校验误差, 并要求全系统时钟应统一, 保证系统信息处理和事件追踪的准确性。本款与原规范第 4.2.2 条第 7 款基本保持一致。
3.6 系统安全设计
3.6.1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要求,在原规范 4.6.1 条基础上修改完善。
3.6.2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安全要求,在原规范 4.6.2 条基础上修改完善。
1 远程监控系统数据库建议建立本地和异地容灾的灾备机制,并确保本地数据与异地容灾数据的一致性。
2 该要求保证系统出现问题后能快速分析、 查找锁定错误原因并及时解决问题。
3 由于火灾报警信息、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巡检巡查信息、系统运行和操作日志记录属于远程监控系统动态产生的信息,其真实性对于后续数据分析以及保证远程监控系统的安全具有重大关联度,因此规定不能人为修改和删除。
4 信息采集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应能采集本标准第 3.4.2 条第 1~4 款中的 4 个建筑消防设施(或系统)的信息。如果接入了其他建筑消防设施,亦应按此条规定对其进行数据采集和信息传输。
4.1.2 本条规定在数据采集时,同时也要采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信息采集装置自身的工作状态信息,用于监测装置本身是否正常运行、通信链路是否正常。
4.1.3 本条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功能及性能应完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4.1.4 本条规定了信息采集装置的功能及性能要求。
1 本款强调信息采集装置应满足所安装场所工作环境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系统设计要求。
2 考虑信息采集装置应能连续不间断工作,所以建议信息采集装置采用消防电源供电。 采用内置电池供电的信息采集装置,考虑连续可靠稳定运行要求,减少人工维护成本,要求内置电池持续工作时间不应低于 3 年。
3 规定了信息采集装置识别火灾报警信号并及时上传的时限, 保证系统的火灾报警信息传输和接收的快捷。
4 要求装置应支持软件远程升级功能,满足后期系统对装置维护的简便性要求。
5 对装置传输数据安全保护及用户隐私保护要求,可采用数据加密、身份认证、鉴权等措施。
4.1.5 本条规定了通过视频监控手段进行视频信息采集时应满足的要求。目前视频监控技术和产品已经非常成熟,在消防领域使用时, 本标准要求其应具有高清、日夜工作模式,满足 24 小时内采集的信息实现本地循环存储需求,同时应该具有网络接口,并可以实现动态域名解析, 满足远程查看实时视频需求。
4.1.6 本条规定了接入远程监控系统的消防设施,包括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信息采集装置, 均应在远程监控系统中具有唯一的地址编码, 即唯一的身份标识。
4.2 感知层信息接入设计
本节规定了感知层中联网单位消防设施接入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采集方式和信息传输模式。 对于有对外接口的消防设施系统,如火灾报警控制器等,可以利用其输出数据接口, 通过接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上传状态信息; 而不具备对外数据接口的消防设施系统,如水喷淋系统, 可通过一般型信息采集装置接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也可以通过集成型信息采集装置直接上传信息至应用支撑平台。
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息采集
4.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消防联动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等。 本条分别规定了对各系统或设备应采集的主要状态信息。
4.3.2 通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都具有数据传输接口, 本条建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相关消防设施宜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采集消防设施运行信息并上传。
4.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信息采集
4.4.1 本条规定了对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进行监控应采集的主要信息内容。
4.4.2 本条规定了采集水系统信息的信息采集装置应满足的性能要求。
3 本条提出的 5 种异常情况,均影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工作,属于异常报警信息,必须在要求时限内进行识别和上传。
3) 主要针对目前水泵控制器的监控问题,要求必须处于自动状态,否则应及时报警。
4.4.3 本条规定用于采集水压、水位信息的信息采集装置的安装位置。
4.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信息采集
4.5.1 本条规定了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集的信息。
4.5.2 本条规定采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信息采集装置的性能要求。
4.5.3 本条规定针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信息采集装置的安装位置要求。
4.6 其他系统的信息采集
4.6.1 对于感烟、感温、可燃气体、电气火灾监控的独立式探测报警器, 可采用通过加装通信模块等方式将其运行状态上传到应用支撑平台。
4.6.2 本条要求应用支撑平台应支持采用移动终端 APP 来实现巡检巡查过程中的信息采集,实现对消防值班人员的巡检巡查行为管理、对消防重点部位和关键设施的日常巡查管理。
4.6.3 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独立式探测报警器外,其他消防设施的信息有条件时也建议采集, 具体信息见本标准附录 A。
5 数据传输及交换设计
5.1 数据传输网络
5.1.1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及其传输网络的安全性要求、等级保护要求,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
5.1.2 远程监控系统中应用支撑平台与市级综合管理平台及各应用平台间的数据通信可采用公网或专网, 但各级综合管理平台间数据通信建议采用专网,目前大都采用政务外网。
5.1.3 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工程技术规准》GB/T 51243-2017第 5.5 节相关内容, 规定了应用支撑平台网络在联网单位接入、不同平台用户数据服务、平台间数据共享等方面的带宽、安全要求,以确保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稳定、安全工作要求。
5.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当远程监控系统的接入容量(联网单位数量)超过 1000 个联网单位时, 系统影响面较大, 重要性增加,应确保系统连续可靠运行,因此要求采用物理独立的 2 条或以上路由设计,且系统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
5.2 数据传输协议
5.2.1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内部感知层到应用支撑平台的网络数据传输协议要求。
5.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不同远程监控系统间及远程监控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是深层数据挖掘, 实现大数据高效应用的基础,统一的数据交换协议有利于实现低成本数据汇聚和共享,因此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内、与其他业务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传输协议要求。
6 系统应用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系统的设计要充分考虑系统后续的扩展升级以及运行过程中数据的安全性等因素。 为保证远程监控系统与其他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连续可靠运行,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设计应具有开放性和容灾性。
6.1.2 近年来网络带宽的提升、 云平台技术逐步走向成熟, 应用系统云部署的优势已逐步显现, 因此本条建议远程监控系统的部署模式宜采用云部署,同时本条要求远程监控系统的接入带宽、存储容量、安全防护、处理能力、机房环境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6.1.3 远程监控系统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所包含的基础数据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4 部分:基本数据项》 GB/T 26875.4 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拓展,并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6.1.4 远程监控系统中用于信息查询和数据应用的信息管理软件,其功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6 部分:信息管理软件要求》GB/T 26875.6 的规定。
6.1.5 综合管理平台和应用支撑平台可向各应用平台发送相关通知、通告、提示等信息,各应用平台应根据下发的信息及时作出响应和回复。
6.2 综合管理平台
6.2.1 综合管理平台是能汇聚不同应用支撑平台提供的辖区内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不同应用平台提供的运行数据的信息系统, 可按照市、省、国家三级进行建设。 综合管理平台应对采集上来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及不同平台的运行信息进行数据的存储、传输、 统计、分析、 计算与不同维度的直观展现,其综合处理结果作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灭火救援的有利支撑。
6.2.2 综合管理平台应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 设置用于接收远程监控系统发送的经过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火警信息终端,且火警信息终端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5 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 GB/T 26875.5 的相关规定。
6.2.3 综合管理平台应通过应用支撑平台,对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的信息采集装置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应用支撑平台的连接状态进行巡查,确保对消防设施的不间断实时监控。
6.2.4 综合管理平台通过应用支撑平台, 对联网单位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起消防值班员远程查岗功能, 对单位消防值班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2.5 综合管理平台应对应用支撑平台、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维保单位应用平台、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 保险机构应用平台和社会公众应用平台进行定期的检查、测试与评价,查询、统计分析其他平台的运行状态和数据信息,同时,综合管理平台根据监管情况向其他平台推送相关信息。
6.2.6 本条规定了综合管理平台应能根据联网单位的不同信息类型,按照时间区间进行统计的功能。
6.2.7 综合管理平台应根据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完好性和有效性, 消防设施故障处理及时性、完成率等情况对相应的消防维保单位的设施维护保养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6.2.8 综合管理平台可根据消防设施的完好率、故障率、误报率等运行状况数据,对设备制造商生产的消防产品进行质量评价。
6.2.9 通过对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收集、统计、分析, 综合管理平台用不同的算法综合判断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消防设施运行状态、消防安全隐患等情况, 对联网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识别单位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联网单位进行提醒预警,降低单位火灾风险,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6.3 应用支撑平台
6.3.1 应用支撑平台作为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础功能应能够对相关业务应用提供硬件设施、网络及业务的能力与支撑,应能够根据远程监控系统的业务特点选择不同的信息传输链路,提供对远程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处理、 分发、 存储等能力,并应支持对海量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因此本条规定了应用支撑平台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物联网应用支撑平台工程技术标准》 GB/T 51243-2017 第 3.1.2 条的规定。
6.3.2 应用支撑平台应能接收、 存储联网单位各类消防设施的报警、故障、运行状态等信息、 联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将收集的信息实时传输至综合管理平台。
6.3.3 应用支撑平台可根据收集、处理的信息类型的不同,将各类数据信息分别按信息处理流程需要推送给相应的应用平台和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后续的处理:对于采集到的火警信息,应用支撑平台应第一时间推送至联网单位应用平台, 当确认为真实火警后,应用支撑平台应将火警信息推送至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火警上报。
对于消防设施设备的故障、隐患等异常信息,应用支撑平台应将异常设备、异常状态等信息实时推送给联网单位应用平台,经过检查确认后, 应用支撑平台还应将设备故障、异常信息推送至维保单位应用平台,通知相关维保单位进行设备的维修、保养。
6.3.4 对于上报的火警、故障等信息,应用支撑平台建议采用人工客服的方式进行受理和确认,其受理软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 5 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 GB/T 26875.5 的相关规定。对于未设置人工客服进行报警受理的应用支撑平台,可采用短信、 APP、电话等方式通知相关人员的受理模式,人工处理长时间未处理的火警、故障等信息。 同时要求受理过程应具有通话语音、信息操作处理和时间记录功能。
6.3.5 应用支撑平台应对平台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包括联网的社会单位数量、单位消防设施类型与数量、消防设施设备联网情况、单位报警类型与数量、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6.3.6 应用支撑平台为综合管理平台和其他应用平台提供数据支撑和服务,应对联网的各应用平台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各平台的注册用户数, 用户上传、接收、处理信息的情况,各应用平台联网状态等信息,以保证应用支撑平台与各平台之间数据的实时传输和有效支撑。
6.4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
6.4.1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作为联网单位的应用信息系统, 服务于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实现对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的全面管控。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应能接收应用支撑平台发送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对本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了解消防设施设备的工作状态,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性。
6.4.2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接收到的火警、故障、 运行异常等推送信息,应给出声音提示,并用文字、图形等方式显示,并且对火警信息可进行确认和取消操作,对故障、异常信息可进行确认和复位操作,并全程记录操作过程。
6.4.3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应能对本标准附录 B 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录入、修改、上传和查询等操作。
6.4.4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 APP 端应支持消防巡查检查, 支持管理人员对巡查路线、巡查点位和巡查时间进行设定管理,巡查人员通过定位、文字、录音、拍照、电子标签识别等方式记录巡查过程和结果,并且支持历史巡查记录的查询。
6.4.5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通过应用支撑平台, 对本单位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起消防值班员远程查岗功能, 对本单位消防值班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监管。
6.4.6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应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人员巡查数据和在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6.4.7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利用应用支撑平台提供的消防管理和设施运行等信息,为联网单位提供应用服务,并接受综合管理平台的监管和指导。因而,联网单位应用平台应能实时接收综合管理平台和应用支撑平台发送的各类通知通告信息。 同时, 平台接收信息时应有声音和文字的提醒。
6.4.8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应能根据联网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履职情况、 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等信息对本联网单位消防安全进行风险分析。
6.4.9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应能查询本单位相关的历史数据信息,并能按不同信息类型和时间阶段生成统计报表。
6.4.10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应能查看维保单位与本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并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开展情况、维护保养记录进行查询; 同时,维保合同到期前或维保工作未按计划执行时,平台应能提示联网单位。
6.4.11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应能查询本平台生成的和综合管理平台生成的本单位消防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6.4.12 联网单位应用平台不仅具有固定终端应用模式,还应支持移动终端 APP 模式,并能实现本标准 6.4.1~6.4.11 条规定的功能。
6.5 维保单位应用平台
6.5.1 维保单位应用平台应能对联网单位消防设施故障、异常等信息进行接收和记录,同时平台在接收信息时应有声音提醒,以及信息的文字、图形展示。
6.5.2 当接收到应用支撑平台或电话通知等途径上报的消防设施故障信息后,维保单位应用平台应能在线受理故障信息,而后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联网单位与维保公司签订维保合同后,维保应用平台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根据签订的维保合同制定本单位消防维保计划。维保单位应用平台根据维保计划和日常上报的设施故障信息,在线指派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落实维保服务。
6.5.3 维保单位应用平台应根据平台制定的维保计划严格落实维保进度, 对即将到期的维保任务计划应有提醒,对维保工作开展逾期、处理不及时等问题亦应及时提醒。
6.5.4 维保单位应用平台应支持移动终端 APP 模式, 在维保人员手持移动终端上实现对委派的维保任务进行声音和文字提示; 维保执行过程中,维保人员利用定位、文字、拍照等方式实时记录并上传维保执行情况和维保结果。
6.5.5 在维保结束后,维保单位应用平台应能向联网单位发送故障已修复信息,联网单位应能对此次维保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6.5.6 利用维保单位应用平台, 可对联网单位与维保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进行管理,包括消防设施及其部件的种类、数量,消防维保服务内容以及合同服务期限等内容。
6.5.7 维保工作结束后,维保单位应用平台应自动生成维保报告,其内容应包含维保项目的基本概况、消防设施基本情况、维保内容、测试方法、维保记录和维保结果等。
6.5.8 维保单位应用平台不仅具有固定端页面应用模式,还应支持移动终端 APP 模式,并能实现本标准 6.5.1~6.5.7 条规定的功能。
6.6 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
6.6.1 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是服务于消防设施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消防设备使用状况、质量进行追溯管理的信息系统,该系统应能查询本制造商应用于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的种类、数量以及运行状态等信息。
6.6.2 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应对制造商生产的消防设施、部件的种类、型号、数量信息及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进行查询, 形成消防设施完好率、故障率等统计分析。
6.6.3 设备制造商应用平台应支持对其生产的消防设施及部件的使用过程进行查询,包括设施及部件的施工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位置、安装日期及维保记录等信息。
6.7 保险机构应用平台
6.7.1 保险机构应用平台作为保险机构业务应用的信息系统,主要功能是为联网单位投保业务提供信息支撑,保险机构能够根据平台提供的运行数据对联网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评价以确定单位保险费率、保险费用等信息。因此平台应能接收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的火警、故障、误报等异常报警信息及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对历史信息进行查询和统计。
6.7.2 保险机构应用平台应能对维保单位执行联网单位维保合同的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
6.7.3 保险机构应用平台应能对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
6.7.4 保险机构应用平台应能查询联网单位每月、 每季度或每年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
6.7.5 保险机构应用平台应能对联网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在位、防火巡查等履职情况进行查询。
6.7.6 保险机构应用平台应记录联网单位投保合同,并提供查询功能。
6.7.7 保险机构应用平台应根据联网单位消防设施运行状况、 消防设施使用年限、维保服务质量、 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信息对联网单位的火灾风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保费厘定、核保建议等的依据。
6.8 社会公众应用平台
6.8.1 社会公众应用平台是面向社会大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风险预警的信息平台,应能向大众公布火灾预警、消防安全隐患公示、火灾风险提示等信息。
6.8.2 社会公众应用平台应汇聚消防行业资讯、消防宣传教育知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等专业信息,并面向社会大众公布、提供。
6.8.3 社会公众应用平台还应向社会公众发布消防行业的最新资讯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和咨询功能。
6.8.4 社会公众应用平台不仅具有固定终端应用模式,还应支持移动终端 APP 模式。
6.8.5 建议社会公众应用平台 APP 端提供火灾风险隐患上报功能,记录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并推送给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对火灾风险的全面监督与高效管理。
7 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是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的系统性工程, 其施工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涉及消防系统的联网单位现场施工,二是涉及信息系统的各类平台施工。 为了控制工程质量,系统施工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且施工单位人员应具有相应技能。本条与原规范第 6.1.1 条相比增加了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要求,并针对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和特点做不同要求。
7.1.2 本条为新增条款。 施工方案的建立一方面能够指导工程施工,另外一方面也能提高施工质量,有利于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遵守。 本条的要求参考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的条款,实现了过程控制。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项目可包含现场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主要专业工种人员操作上岗证明、施工图审查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施工技术标准、工程质量检验制度、现场材料和设备管理等。
7.1.3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的技术文件, 这是施工前必备的首要条件之一。本条款在原规范第 6.1.3 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7.1.4 远程监控系统包含各种不同的通用设备、 配件、软件运行平台及专业应用软件产品等,在施工前必须对其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本条规定了系统设备及配件等产品进场时需要检查的技术文件。这些文件由供货商作为商品附件提供。 本条款与原规范第 6.1.4 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软件授权许可”要求。
7.1.5 本条为新增条款, 与 7.1.4 条保证了施工顺利进行,避免一些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发生。
7.1.6 为保证工程质量,强调施工单位无权修改设计图纸,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本条款与原规范第 6.1.2 条保持一致。
7.1.7 系统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许多环节,做好设计变更、安装调试等相关记录亦是实施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 本条款与原规范第 6.1.5 条保持一致。
7.1.8 本条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程序、方法和执行责任人等做出原则性规定,实现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本条款与原规范第 6.1.6 条款基本保持一致。
1 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各道工序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按质量要求顺利实施。
2 远程监控系统施工是一个综合应用各种技术的工程过程,各环节施工顺序、交接验收是保证施工过程质量的重要保障。
3 规定了特殊工程施工验收方式。
4 远程监控系统相关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对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和调试,是保证安装过程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
5 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远程监控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因随意修改设计导致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和无法验收的情况。
7.1.9 本条为新增条款。 因采集联网单位消防设施信息需要在消防设施上加装感知设备,在施工期间,可能需要临时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在用消防设施。停用前, 应经联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做好必要的消防安全有效措施和专项应急预案, 以确保施工期间消防安全。
7.2 安装
7.2.1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环境。 与原规范第 6.2.1 条内容保持一致。
7.2.2 本条在原规范第 6.2.2 条内容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了信息采集装置安装要求,并要求做好设备标识及安装位置记录。
4 本款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地点要求,以便于进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操作。
5 信息采集装置因其对不同消防设施的状态进行现场采集,设置地点难以做统一要求,只给出了设置的原则性要求。
7.2.3 远程监控系统各平台建设需依托基础操作系统、 数据库系统等平台软件,因此为保证系统工程质量,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平台软件,宜尽量采用国产技术成熟的软件产品,这些软件产品只要求检查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不再做重复检测。与原规范第 6.2.3 条相比, 本条增加了建议采用国产软件产品。
7.3 调试
7.3.1 远程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必须保证系统功能和技术性能已经满足设计要求。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漏洞和潜在的故障隐患都需要在调试和试运行过程中排除解决。所以本条规定远程监控系统必须完成调试和试运行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本条与原规范第 6.3.1 条保持一致。
7.3.2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调试前的准备工作内容,要求各系统的功能达到设计要求,具备系统调试环境、有调试方案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文件。 本条与原规范第 6.3.2 条基本保持一致。
7.3.3 因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有国家产品标准,因此本条简要规定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基本功能的调试和测试方法,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性。
7.3.4 本条为新增条款,规定了信息采集装置的通用调试和测试方法,可以与本标准第7.3.5、 7.3.6 条相应条款结合进行。
7.3.5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信息采集装置的调试和测试方法。
1 校验水压传感器采集的水压值与实际机械压力表显示的水压值的一致性,确认信息采集装置工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2~7 规定了信息采集装置采集水系统信息的完整性测试、集成型信息采集装置通信性能的测试方法。
7.3.6 本条为视频采集装置的调试和测试方法。
7.3.8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应用平台的调试和测试方法。 与原规范相比,新规范删除了原规范的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管理服务系统、火警信息终端的调试要求,改为对各应用平台的调试。
1 参照各应用平台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校验平台软件工作状态。
2 利用模拟消防设施状态变化信息验证各应用平台工作情况、并验证各应用平台对工作处理流程的技术符合性。
3 平台软件功能应满足本标准第 6 章相应要求。
7.3.9 本条规定了系统调试通过后的试运行时间。系统功能调试完成后,系统正式运行之前还需要进行试运行,检查这段时间系统各功能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系统未来正常运行。 本条与原规范第 6.3.8 条保持一致。
7.3.10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技术文档保存情况。系统的维护工作是保证系统未来正常运行的前提,要想保证系统维护工作的正常实施,系统的技术文档、调试记录是基础资料。 本条与原规范第 6.3.9 条保持一致。
8 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考虑系统工程实际应用情况和建设单位主体可能不同, 本标准将远程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分为四个部分,相应验收环节的具体要求在后续各节中提出。 本章规定的远程监控系统验收内容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具有较高级或附加的其他功能验收内容,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系统建设的功能定位、系统规模、系统环境等灵活设置。
8.1.2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工程验收的单位主体,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 考虑到远程监控系统后续运行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系统服务商共同参与验收工作。 本条与原规范第 7.1.2 条基本保持一致。
8.1.3 为保证系统工程验收能顺利进行,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工程验收时应具备的技术文件。 这些验收应提供的文件也是系统投入使用后的存档资料,以便今后对系统进行维护、改造等有据可查。 本条与原规范第 7.1.4 条相比,第 2 款中将“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文件”二项移至第 8.2 节中,增加了“平台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要求, 增加了第 7 款“系统调试记录”,其他款保持一致。
2 平台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的要求与本标准第 7.2.3 条要求保持一致;3、4 施工验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和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能够详细追溯施工过程质量。
7 系统调试记录是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重要资料,验收时也应提供。
8.1.4 与修订前相比, 本条在附录中增加了“表 E.0.2 系统验收设备安装位置信息登记表” 要求,保证今后系统维护和改造的顺利执行。
8.1.5 本条是消防设施联网工程验收、应用支撑平台验收、应用平台验收和综合管理平台验收四个部分均应满足的通用要求。
8.1.6 本条明确了远程监控系统的各部分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满足 8.1.5 条要求, 还应满足各自验收要求,且所有款项必须全部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1.7 本条规定了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建设单位应联合施工等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工程应至少试运行 1 个月,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然后按照本标准的要求组织复验。复验过程中,对于初验合格的项目, 在未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下, 可不再重复验收。
本条与原规范第 7.3.2 条基本保持一致。
8.2 消防设施联网工程验收
消防设施联网工程的验收, 作为远程监控系统的数据采集与感知层信息接入设计实现,是远程监控系统工程建设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与应用支撑平台一起构建了系统的基础与主体, 许多功能的验收需应用支撑平台的配合。
8.2.1 本条要求提供竣工图和隐蔽工程验收文件,保证系统后续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8.2.2 本条中对于在联网单位接入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信息采集装置,要求 100%进行检查和试验,保证每个加装的点的工程质量,同时也是保证原有消防设施稳定可靠工作的检验依据之一。
8.3 应用支撑平台验收
8.3.1 应用支撑平台可根据应用平台选择不同的信息进行传送、交换,提供对信息的统一采集、处理、存储等能力和资源,是远程监控系统的数据交换存储核心枢扭,其设计文件非常重要,亦是验收的主要依据,因此本条提出相关文件要求。
8.3.2 本条第 1 款要求记录试验过程中参与完成试验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编号、名称,一是便于验收统计,二是便于历史追溯。
8.3.3 具有监管功能的综合管理平台,可以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对应用支撑平台实现功能提出扩展要求,因此本条要求应用支撑平台的验收还应满足上级综合管理平台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4 应用平台验收
8.4.1 各应用平台的验收离不开应用支撑平台的参与和配合,因此本条要求各应用平台或与应用支撑平台同步验收, 或在应用支撑平台验收后进行。
8.4.3 为保证各应用平台通信功能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对各应用平台的通信功能验收要求至少 3 次。
8.5 综合管理平台验收
考虑到平台的统计分析、预测评估评价功能,平台的验收应采用实际接入和模拟接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9 运行和维护
9.1 一般规定
9.1.1 为保证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 远程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 并应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9.1.2 为保证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使用操作和维护管理。本条与原规范第 8.1.2 条相比增加了对远程监控系统的软硬件维护能力的要求,主要考虑远程监控系统更侧重于是一个信息系统,对其软件、硬件的维护管理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内容。
9.1.3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日常需要做的工作, 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201 的相关规定。 本条与原规范第 8.1.3 条相比增加了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GB 25201 的要求。
9.1.4 本条规定了远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需要具备的技术文档和管理制度。与原规范第 8.2.1 条相比,本条主要有三点不同之处,一是将这些内容的实施主体由监控中心变为整个系统。由于远程监控系统架构模式的变化,可能不设监控中心,但本条要求的制度和文件是整个远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必须建立的;二是将原规范规定的“机房管理制度”修改为“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三是增加了第 12 款“系统检测、验收合格资料、第 13款“系统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和第 14 款“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文件” 。
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是保证系统日常正常工作的前提条件;操作人员管理制度保证联网单位、维保单位、 设备制造商、 消防救援机构等用户能够及时获取信息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相关信息;值班日志是对值班人员值班时间的详细记录;接处警登记表详细记录日常接收处理信息过程;值班人员在对工作通话录音录时记录保证交流信息的准确;设备运行、巡检及故障记录保证能够及时发现设备隐患, 并及早进行维修;为了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 维护保养工作的正常开展, 制定操作与运行安全制度、 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 具有系统检测与验收合格资料、 系统与设备使用说明书,保证相关人员对系统的正确操作;应急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保证了系统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能力。
9.1.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201 第 4.6 条规定: 不应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联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9.1.6 安装在联网单位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信息采集装置做为消防设施的一种, 应纳入到远程监控系统的巡检和巡查工作中。
9.1.7 远程监控系统作为基于网络的信息处理系统,其网络的安全稳定尤其重要,必须进行实时监控和及时处理,确保网络质量满足信息传输要求。
9.2 运行和维护管理
本节是附录 F 规定内容的具体要求, 如本标准第 9.1.3 条所述, 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表 F 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