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消防”平台建设承揽合同
甲方:***********************
乙方:***********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
“智慧消防”平台建设承揽合同
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李****
注册地址:合肥市***路***号
联系电话:0551-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智慧消防”平台建设工程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智慧消防建设项目
1.2工程地点:********。
1.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1.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5工程内容:消防设计。
1.6工程承揽范围:消防设计文件,平台建设内容及分项报价详见附件。
1.7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 3 月22日。具体以业主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6月22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8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须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9签约合同价为:
¥*******0088.00 元,人民币大写:*佰*拾贰万零捌拾捌元。整
非经设计变更和甲方签证,乙方不得要求变更价款。
第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及一般义务
2.1乙方需出具有效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许可。相关技术人员资质证书。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2.2承揽人擅自更换项目成员的违约责任:①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所报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员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否则定作人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揽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②因不可抗力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拟任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原成员的条件,并需经定作人同意,同时该行为视为违约,承揽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揽人须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承揽人更换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的,承揽人须按每人次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定作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承揽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定作人认为项目经理严重不负责任或认为其无法承担本工程管理职责的,可以要求承揽人更换项目经理,承揽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定作人有权中止合同。
2.3承揽人人员
乙方指派驻地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驻地负责人:
姓名:
职务: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驻地负责人的其他约定:。
2.3.1承揽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正式进场工作前,需提前告知甲方,以便进行协调工作
2.3.2承揽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承揽人违约;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每人次;擅自更换施工员、等其它人员,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500元每人次。
2.3.3承揽人主要管理人员离开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管理人员离开现场在半天以内的,须经定作人代表同意;超过半天的,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定作人同意。
2.3.4承揽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承揽人违约;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每人次;擅自更换其它人员,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500元每人次。
2.3.5承揽人主要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200元/次·天处罚。
2.4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第三条 材料供应
按文件约定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以双方代表签字为准。
乙方的材料、材料品牌、型号等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签收。如确因市场无法采购到合同约定中的材料,乙方可经甲方同意,以同品质且价格不低于原品牌的材料替代,但高出原约定材料部分的货款,由乙方承担。如确无不低于原品牌的材料、设备确需使用低于原价位且品质与原品牌相同或高于原品牌的材料、设备替代,对低出部分的货款,在最终结算时,应当从签约合同价中扣出。
第四条 工程质量
4.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瑕疵,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2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并签字确认。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工期不变。
4.3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乙方同意甲方可申请由任意一家工程质量鉴定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因认证而影响的工期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因认证而影响的工期顺延。
第五条 工程验收
5.1 施工过程中,甲方对工程质量进行各阶段验收,乙方应提前_三_天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5.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将垃圾清运并清理卫生完毕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5.3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立即返工,材料设备及人工费用由乙方自理,工期不变。因返工而延期交付的,按照逾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
5.4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__1_年。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
第六条 支付方式
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6个税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本合同费用。
6.1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30%款项,即人民币 426026.40元(大写:肆拾贰万陆仟零贰拾陆元肆角) ;
6.2 乙方按合同清单提供项目主材和设备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40%款项,即人民币 568035.20(大写:伍拾陆万捌仟零叁拾伍元贰角) ;
6.3 乙方完成智慧消防平台项目建设、部署、调试工作,验收合格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25%款项,即人民币 355022.00(大写:叁拾伍万伍仟零贰拾贰元整) ;
6.4 项目审计后,甲方按照审定总价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即人民币 71004.4(大写:柒万壹仟零肆元肆角)。同时,乙方需开设审定总价3%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对质保和售后服务进行担保,银行保函有效期为质保期满。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支票/转账/电汇方式
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合肥市***路*****号 0551-6******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银行***支行1**********
第七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约定
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财产损害及火灾、工伤等人员伤亡等事故发生。因系承揽合同,所以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均由乙方承担包含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一切责任。
第八条 工程监理
8.1 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在本合同协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8.1.1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8.2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
8.3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9.1在本合同中,“智慧消防”平台建设质保期为一年,如“智慧消防”平台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于接到甲方电话2小时内响应,配合甲方及时解决问题,乙方负责“智慧消防”平台的免费调试及升级服务。
9.2乙方提供的云服务租赁及运营托管服务1年期满后,需重新续签云服务租赁和托管服务年限,租赁托管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9.3在项目交付时,乙方将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针对智慧消防平台及功能的使用操作进行培训,确保甲方指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和操作该平台。
第十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各项技术、情报、商业秘密及由此产生的技术成果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期间及终止后的二年。
第十一条 甲方须知
1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11.2 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等的协调工作。
11.3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乙方须知
12.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12.2 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12.3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12.4 积极配合甲方验收工作。
12.5 乙方应当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购货发票复印件,甲方要求与原件核对的,乙方应当同意。发票上应当载明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中应当同时包含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甲方除负责现场施工人员签字外,还需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工期延误
14.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的材料、人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负责赔偿因其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15.2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15.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5.4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方 元;乙方如果非法定原因或不可抗力停工超过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运进未使用的材料、施工已经使用的材料,均视为乙方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强制清场,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15.5 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____%支付违约金。
15.6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____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非法定原因或不可抗力逾期十天未完工,视同非法定原因或不可抗力停工十天对待,按照15.4后半部分的约定处理。
15.7 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担责任。
15.8 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15.9 本装修工程如出现分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及乙方分包出的工程,均停止施工,运进未使用的材料、施工已经使用的材料及人工费用,均视为乙方的违约金,乙方及乙方的分包人,立刻清场,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7.1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非因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擅自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30%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17.2 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17.3 本合同除空栏填写和最后签名为手写外,其他均为打印,除此之外的任何手写或添加均无效。
第十八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8.1 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单位,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18.2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8.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18.4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8.5 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18.6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18.7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18.8 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 商业文件信函和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的约定
19.1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合同各方一致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甲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2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期间。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
19.3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19.4 承诺。合同各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19.5 风险提示。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20.1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0.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_淮南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 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
1.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合同正本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份,送留存一份。
3.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省______市_______区/县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