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温州市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2号),规范并指导全市企业工况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了《温州市企业工况监控系统安装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温州市企业工况监控系统安装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温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3月15日。
二、温州市企业工况用电监控系统方案
1企业工况监控系统
对企业影响污染物排放的生产设施、治污设施的运行关键工况参数(如:运行状态、风机负荷、净化电流、喷淋状态、净化温度等)及用电参数(如: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电量等)进行监测的监控系统总称,包括现场端监控系统和管理端监控平台两部分。
1.2现场端监控系统
安装于企业生产设施、治污设施现场端用于关键工况运行及电气参数采集的设备和软件系统的总称,由工况及用电参数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组成。
1.3管理端监控平台
监控平台接受现场端监控系统上传的信息,实现现场数据的汇总、报警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远程实时掌握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运行状况,对生产设施、治污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关联分析,及时发现治污设施未开启、异常、关闭等异常情况,并将相关信息通过钉钉、短信等方式通知相关人员。监控平台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功能区)进行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管理单位、现场施工单位、企业按权限登陆系统使用。
1.4数据采集传输
通过电力线载波、微功率无线、RS485、LORA等方式实时采集、存储现场端监测参数及子系统数据,并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和本技术指南规定,通过“一点多传”的方式将数据传输至各县(市、区、功能区)自建的管理端监控平台和温州市企业工况监控监管平台。
2. 技术要求
2.1现场端采集设备
现场端采集设备包括:智能开关信号检测(包括电流开关、风机负压开关、流水开关等)、智能电流检测、温度检测、智能电表、PH计等。电流互感器应符合(GB1208)、交流电量转换为模拟量或数字信号的电测量变送器应符合(GB/T13850)、现场端电能计量设备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GB/T2423)、(GB/T17215.211)、(GB/T17215.321)和(DL/T5137.6)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现场端设备应取得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监测机构的认证报告,其中电压、电流、功率等测量数据基本误差应在±2%以内。采集设备采用一体化、小型化设计,具备国内自主实施知识产权,不得采用仿制或侵权的设备,应在醒目处标识产品铭牌。
采集设备应安装在没有安全隐患的地方;现场端设备需满足防腐、防潮、防酸雾、防盐雾等要求,优先采用无线自组网通信技术,现场传输距离不小于300米,须支持编码纠错及自动调频技术,数据传输误码率应不大于10-5,保证通信稳定。
2.2 数据采集传输
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外壳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符合户外安装防护要求,在变电柜内安装,应满足“三防”要求,按键、开关等控制灵活可靠。数据上传网关应使用符合(HJ212)协议的数据采集仪,智能数据采集设备优先使用具有自发光清晰显示功能及设置按键功能的设备,现场数据采集仪直接从工况、开关及电气参数监测仪表采集数据,采用4G 、5G等通讯方式与主站系统交互数据。监测设备采集数据的成功率应不低于95%。智能数据采集设备应满足现场使用要求,优先采用直流低压安全供电模式。
当工况监测设备或电气参数监测仪表产生异常、故障、越限报警等信息时,由仪表主动向数据采集仪报送数据,数据采集仪应支持断点续传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