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完好有效性核查
1文物建筑内已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组织电气火灾风险评估时,应按照表1 的规定核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完好有效性。
表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完好有效性核查
项目 | 分项 | 子项 | 完好 有效性 |
电气火 灾监控 系统 | 设备选型 (A1)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为不符合消防产品准入制 度的产品。 | 不符合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为符合消防产品准入制度 的产品。 | 符合 | ||
设置情况 (B1)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的要求。 | 不符合 |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 GB50116 的要求。 | 符合 | ||
使用情况 (C1) | 系统存在故障,不能正常运行。 | 不符合 | |
系统运行正常。 | 符合 |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完好有效性及其监控范围的核查结果,作为评估确定配电线路和用电设备两个大项中所含相关子项风险级别的依据。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达到完好有效性要求的,受其监控的配电线路和用电设备大项中所含中风险级别子项可确定为低风险级别,但不应影响高风险级别子项的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