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文: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用电工况等情况实施监管
3月23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局长成杰、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李缨、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主任科员黄春雷出席发布会,并围绕《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进行解读和回答记者提问。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杜其松主持发布会。
Q:
江苏省广电总台融媒体中心记者陈超:《意见》提到,要推进非现场监管。请问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有什么区别?对企业的产权保护有什么积极影响?
A:
成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是接触式的,后者是不接触式的,也就是执法监管人员不进入企业的厂区、车间就可以对其污染物排放、用电工况等情况实施监管,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网上自动监管。就是在企业的排污口加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相关数据实时在线传输,执法监管人员通过自动监控系统远程监管企业的治污设施运行、主要排污指标等情况。二是非现场检查。就是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车等手段,对化工园区、产业集中区、江河流域开展飞行检查、走航测定、卫星云片判读等,目前主要应用于对入江排污口、固体废物堆场、园区企业夜间气体排放、建筑工地扬尘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管,以及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的排查。
非现场监管,对于企业来讲主要有三点好处:一是环保部门对其减少了现场检查,可以安心生产、不受干扰。二是可以及时接到环保监管部门的预警,第一时间组织对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处理,避免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三是环保部门通过先进手段精准发现问题企业,有力打击偷排偷倒偷产等恶意违法行为,创造公平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合法企业的权益,杜绝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