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是城市智慧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中最重要的终端设备,是消防监测中心和联网单位消防系统间的桥梁,主要负责从火灾报警控制器中采集消防报警设施实时运行状态信息,并完成两者间的通讯、数据处理等功能,同时能把采集到手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到远程监测中心。可通过RS232/RS485串行接口与各类主流品牌及型号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相联接并完成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获取及上传,也可监测并在液晶屏上显示的压力、水位、控制柜状态、消防电源状态等消防要素的信息,并具有异常时语音报警提醒。
一般在智慧消防项目建设中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满足下列功能及要求:
2.1.1 资质要求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通过国家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产品3C认证。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通过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采用最新国标GB26875.1的型式检验。
2.1.2 基本功能要求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能够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发送给消防指挥中心;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能够接收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将信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发送给消防指挥中心;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数据处理能力和接口应能够满足本系统需求。
(4)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具有本地对时和远程对时功能。
(5)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支持断电存储数据功能,存储的信息不应少于2000条并能够对存储信息进行查询。
(6)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有对接收的不同信息进行自动中文语音播报的功能。
(7)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具有本机关机报警功能;
(8)应具有侦测火灾自动报警主机关机报警功能。
(9)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有液晶、LED灯和提示音自检功能。
(10)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有LED灯、提示音复位功能。
(1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有报警提示消音功能。
(1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设有监控中心远程设置功能。
(1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有接收监控中心查询值班指令的功能。
2.1.3 电源要求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有备用电源,主备电应支持自动转换,转换时不应出现设备误动作,使用备用电源时应保障设备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12小时。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电源板应设有12V输出接口,并应具备放电保护功能,以适应现场设备的安装需求。
2.1.4 显示及设置要求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有液晶屏幕,屏幕应显示简体中文界面及图形;应设有按键或按钮,用于消音、复位、查岗应答等基本操作和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进行设置。
(2)液晶屏幕应设有背光,人员操作时背光应自动点亮。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有LED指示灯,用于接收信息的提示。
(4)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每个按键都应使用中文标注其功能。
2.1.5 与监控中心通讯链路要求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之间应至少支持以下几种通讯链路:
a)TCP/IP以太网(局域网、宽带互联网)通讯方式;
b)PSTN(内部电话网、公共电话网)通讯方式。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能支持TCP/IP网络与PSTN电话网互为备份的通讯方式;采用3G(或GPRS)传输方式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能支持TCP/IP网络与3G(或GPRS)互为备份的通讯方式。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使用以太网或移动通信网络时,与监控中心之间应设有心跳协议。
(4)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上传信息时,应支持断线重传功能。
(5)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链路出现故障时,应能设有声光提示。
(6)用户信息传输装置TCP通讯方式应支持10M/100M网络自适应功能,应支持自动获取IP功能,应设有标准RJ45网线接口并内建1KV浪涌保护,以保障系统安全可靠。
(7)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信息上传时间应满足以下标准:
a)公用电话网:不高于20秒;
b)以太网:不高于3秒;
c)移动通信网络:不高于5秒。
2.1.6 信息采集及控制要求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支持RS232、RS485、并口、开关量等多种接口方式与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进行连接;开关量输入应不少于4路;应支持最新高速热敏打印机接口。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支持无线方式或总线方式进行数据传输,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支持消防水系统模拟量数据传输。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预留升级接口,升级后应能够接收所在建筑消防水系统监测信息、电气火灾系统信息及1路模拟视频监控信息,并与火灾报警系统信息统一传输至监控平台,避免重复安装设备造成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