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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1日

北京市《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集体宿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发布 : | 分类 : 智慧用电_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超过 2064 人次浏览 | 已有 0 人发表了看法

  北京市《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集体宿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意见》明确了


  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的主要渠道: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产业园区配建,以及利用闲置的厂房、商场、写字楼、酒店等房屋改建。


  《意见》规定了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设和改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以及《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等总体要求,还对改建的主体客体、流程标准,以及改建后的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每间居住人数、出租对象、租期、后期使用等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此外


  《意见》还对加强服务保障,搭建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引导供需有效对接,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强后期使用监管以及建筑消防安全导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以下几点要注意:


  违建不得改为集体宿舍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的实施主体,应是被改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实施主体是使用权人的,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


  此外,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每间居住人数不超8人


  针对租赁市场中存在的“以租代售”、“群租”等弊病,征求意见稿中有诸多防范条款。


  比如,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租期方面,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将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哪些用工单位能够租这类集体宿舍?


  征求意见稿显示,用工单位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据悉,这些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同时,本市也支持用工单位通过趸租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市场上已有的集体宿舍,在消防、卫生等方面都曾遭遇困惑:按照什么标准?如何能满足相关部门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运营主体应建立完善的居住使用、消防、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与此同时,《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也作为征求意见稿的附件发布。其中提到,集体宿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不应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构件;集体宿舍的居住房间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特别是对于改建类的集体宿舍,导则中规定,厂房、库房等工业建筑改建用于职工集体宿舍应整栋改建。当集体宿舍与商场、写字楼、酒店等公共建筑合建时,应在水平方向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墙上禁止设置门、窗、洞口,并应设置符合要求的疏散楼梯。


  同样,改建的集体宿舍不应设置燃气厨房;集体宿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集体宿舍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建筑外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和外墙装饰材料。


  此外,市住建委将搭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为各区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相关部门也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改建,提供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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