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一般功能要求
4 . 1 总则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若要符合GB 14287.4-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和监控系统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 ,然后按第 5 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4 . 2 电气火灾通用要求
4. 2.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主电源应采用 220 V ,50 H 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 2. 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4. 2. 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具有中文的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4. 3 电气火灾监控报警功能
4. 3.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 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 并在 30 s 内发出声 、光报警信号 ,指示报警部位 ,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4. 3. 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人时,应能再次启动。
4. 4 电气火灾设备控制输出功能
4. 4.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其输出接点的容量、数量及参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
4. 4. 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可设置用于电气设备通断电的控制输出,每一控制输 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 键)。
4. 4. 3 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报警监控设备内部和外部电路。
4. 5 故障报赞功能
4. 5. 1 当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在 100 s 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
a)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
b)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
c)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d)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其中对于 a) 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 ,对于 b) ,c) ,d) 类故障应指示出类型。
4. 5. 2 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人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4. 5. 3 故障期间,非故障回路的正常工作不应受影响。
4. 6 自检功能
4. 6.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进行功能检查( 以下称 自检),监控设备在执行 自检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 。 监控设备 自检时间超过 1 m in 或其不能 自动停止 自检功能时,监控设备的自检不应影响非 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
4. 6.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 ,显示器的功能。
4. 7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源功能
4. 7. 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具有主、备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 ,能 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 ,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报警信号 。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监控设备在下述负载条件下,连续工作 4 h ;
a)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 10 个构成单独部位号的回路 ( 以下称回路)时,所有 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 ;
b)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容量超过 10 个回路时,20%的回路( 但不少于10 个回路,且不超过 30 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
4.7. 2 当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 220 V )的 8500^ 110%范围变化时,应能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