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前教育社区办园点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要求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各区教育部门对区域内社区办园点的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要全面了解区域内社区办园点数量和安全状况,对办园点进行备案,及时做好监管工作。街道乡镇、卫生、公安、住建委、食药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对日常看护工作的业务和安全指导,帮助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一)园舍安全要求
1.选址。园舍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或附近设置社区办园点。(周围应无污染、无噪音影响、无治安乱点和游商摊贩。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办园点的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在建筑的三层及以下,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或其他楼层内,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房屋手续。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可以证明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须提供相关部门批准建设、使用的证明材料,或乡镇产权房屋的相关证明)。
通过租赁房屋设立学前社区办园点的,房屋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危房等不适合教育活动的场所。同时,办园点不应使用“幼儿园”的名称命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经审批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出入口。设有独立进出的大门、大门前要有醒目的机构标志。建筑内设置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指使标志和应急照明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社区办园点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
4.面积。每班幼儿活动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若活动室与睡眠室共用,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5.活动室。幼儿活动室应在一至二层(含二层)。
6.食堂。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社区办园点应该以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合法办学资质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有独立的厨房,配备冰箱、水池等基本设施,满足幼儿食品的烧煮、存放、加热需求,做好消毒工作。远离垃圾箱、粪池等污染源。如无设置食堂的条件,可选择有资质的送餐公司结合幼儿园的营养膳食标准配送营养餐。
7.厕所。有独立的儿童厕所,具备洗手、通风照明条件。保持清洁卫生,没有异味。
8.通道。楼梯、走廊及其他安全通道设置合理,有充足的照明,疏散标志明显,确保畅通。
(二)常规设施设备安全要求
1.消防设施。园内配置的消防设施、灭火器、物联网远程监控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2.电器设备。使用各种电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照明设备正常有效。应急照明灯在主要通道设置及楼梯间设置,楼梯间不少于1盏,同时要根据通道长短设置应急照明灯。各类用电设备与线路、开关相匹配,符合安全标准。电源、插座等设置高度不得低于1.8米。
3.技防设施。应当在社区办园点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且紧急报警系统应与当地公安系统联网,并经公安部门评审验收,安排专人实时监控,及时报警。监控视频记录应保存30天。在警卫室(或门卫)应配备处置各类个人极端行为的警棍、防刺服、钢盔、盾牌等设施。
4.生活设施。配备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儿童床。桌、椅、儿童床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尖角、裸露在外的铁钉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安全缺陷。
5.卫生设施。配备流动水洗手设备、肥皂、毛巾架(架间距应满足毛巾间不相互接触与交叉)、每生专用毛巾、口杯等。配备卫生保健箱,箱内物品包括创可贴、医用纱布、医用棉花、医用棉签、医用绷带、胶布、医用乳胶手套、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及外用药(碘伏、75%酒精)等。配备常用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6.游戏活动设施。各类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无毒要求。玩具数量应不低于《北京市幼儿园玩具配备目录》规定数量的1/2,保证幼儿活动需要。玩具架、图书架等须安全、牢固且便于儿童取放。
(一)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应具有北京市户籍或是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连续三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并且无犯罪记录。
(二)社区办园点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应将社区办园点聘用的看护人员、保安、食堂工作人员及其他勤杂人员等基本情况造册(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原户口详址及现在居住地址等),及时上报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纳入人口管理。
(三)社区办园点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社区办园点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社区办园点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除国家有规定外,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需持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社区办园点的保教人员须持证上岗,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教人员与办园点幼儿比例控制在1:10-12。
(五)社区办园点应配备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需经过培训并取得《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证》,定期参加教育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六)社区办园点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安保人员,专门从事值勤守护工作,定期参加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技能培训。安保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
(一)明确安全责任人。社区办园点的举办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参加区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培训。
(二)明确岗位责任。上班期间带班人员不离岗,不离开孩子,发现孩子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保健员和办园点负责人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幼儿的午睡管理;盥洗用水应先放冷水再放热水,避免烫伤。如发生火灾等应急事故,首先保护、引导幼儿疏散至安全地点。
(三)严格执行接送制度。社区办园点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确保幼儿接送环节的安全。
(四)认真实施健康检查,落实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坚持幼儿新入园前健康检查与定期健康检查,同时了解幼儿疾病史、传染病史、疫苗接种情况、过敏史、家族史和生活习惯等,建立幼儿健康检查情况记录。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并做好因病缺课病因追查记录和传染病登记报告,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状态;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完善的服药制度,凭医生处方服药。
(五)加强门卫管理。严格遵守门卫制度,以每班次不少于1人在岗为标准设置专职保安员,对外来人员做好身份确认和信息登录,阻止外来车辆进入看护点。
(六)建立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液化气、电、水、大型玩具等,确保安全无隐患;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电源插座应安装在离地面1.8米以上的地方;无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严格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桌椅、台面、玩具柜及玩具要定期清洁消毒保持整洁;经常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厕所要整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保证无污迹及臭味,地面无积水,加强手卫生。夏季有防暑降温设备。
(八)严格落实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膳食营养管理。明确专人管理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留样、餐具消毒等,操作卫生规范,每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饮用水及符合儿童营养需求的膳食。
(九)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定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建立排查整改台帐;在上级安全工作检查中收到整改通知后及时整改。
(十)建立安全日志与档案。安全日志记录完整,并及时处理日志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安全工作分类建档,完整完善。
(十一)制定火灾、外来暴力侵害事件、食品卫生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传染病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