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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31日

哪些建筑或场所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发布 : | 分类 : 智慧用电_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超过 12554 人次浏览 | 已有 0 人发表了看法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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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居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除《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公共建筑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面积5000㎡及以上的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配电干线。

  (2) 单体建筑面积度40000㎡的公共建筑。

  (3) 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

  (4) 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旅馆建筑。

  (5) 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6) 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7) 省级及以上博物馆。

  (8) 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

  (9) 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歌舞厅、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0) 设区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火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 城市轨道交通、以及交通隧道工程。

  (12) 大、中型托儿所、幼儿园。

  (13) 老年人建筑。


国家政策:

2017年04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2017〕4号,鼓励社会单位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2020年4月,为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求:火灾风险防控体系得到明显优化。建立健全风险研判、精准治理、源头管控的火灾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全面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信息化技术,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分级建成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2022年底前,全国火灾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基本建成,差异化精准监管全面推行。


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过分散在建筑内的探测器实现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剩余电流和温度的监测。系统具有集中显示、调度、控制、保护等功能,并具备用电安全管 理、控制、分析、记录于一体等优点,从而有效降低剩余电流引起的电气火灾发生率。系统适用于智能楼宇、高层公寓、宾馆、饭店、商厦、工矿企业、国家重点消 防单位以及石油化工、文教卫生、金融、电信等领域。


     参考资料:哪些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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