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组成及设置范围
1 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组成
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主要由监测剩余电流的互感器、剩余电流监控探测器、监控设备构成,对电气火灾实时监测并实施报警或切断电源。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分为执行硬件系统和软件支持系统两部分。
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硬件系统组成简图见图1。
图1 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简图
2 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
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主要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其中《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2005局部修订条文中的9.5.1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
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2.7条要求在下列建筑物中宜设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 :①按一级负荷供电且
建筑高度大于50.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
②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③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
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
④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
⑤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3 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的分级保护
根据国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要求,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采用分级保
护。
分级保护的定义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分别装设在电源端、负荷群首端、负荷端,构成两级或以上串
接保护系统,且各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主回路额定电流值、剩余电流动作值与动作时间协调配合,实
现具有选择性的分级保护,避免大面积停电。实行分级保护的目的是从人身、设备安全和正常用电的角度出
发,既要保证能可靠动作,切断电源,又要把跳闸造成的停电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根据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的需要,一般可分为两级或三级保护。一般情况下,在电源端或分支线
上,应选用低灵敏度延时型或动作特性可调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而在末端,仍应使用传统的无延时的剩
余电流开关,剩余电流动作电流≤ 30mA,额定动作时间Tn <0.1s,高灵敏度、快速动作型,主要用于防人身
触电保护,与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是互补关系。
建筑总进线处安装一个探测控制器( 只探测不脱扣控制),并选择参数适合的三相电流探测器和剩余电流探测器(分立式或组合式)。按照国家标准GB14287.2-2005 中第二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4.2.2 的规定 :探测器报警值不应小于20mA,不应大于1000mA,且探测器报警值应在报警设定值的80% ~100% 之间。根据此项要求, 一般把进线处的剩余电流定为400 ~800mA。
在每个支路配电柜的二级开关上安装二级探测控制器,选择参数适合的三相电流探测器和剩余电流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