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中关于电气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
据公安部消防局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月底,在全国已查明原因火灾中,电气火灾占总数的22%,成为引 发火灾的主要原因。浙江省台州“2•5”重大火灾事故、福建漳州“2•16”较大火灾事故经公安消防部门初步认定均是由于电气故障引起的。因此,我们来看看新规范下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
GB50116-2013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要
9.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条文说明:尤其适用于变电站、石油石化、冶金等不能中断供电的重要供电场所。
9.1.3 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1.4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9.1.5 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
9.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9.2.1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以设置在低压配电系统首端为基本原则,宜设置在第一级配电柜(箱)的出线端。在供电线路泄漏电流大于500mA时,宜在其下一级配电柜(箱)设置。
9.3.1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GB50016-2014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
10.2.7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 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构成
一个完整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包括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剩余电流探测器、剩余电流互感器等产品。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设于监控中心,通过一路或多路通讯线路与剩余电流探测器相连,具有漏电报警显示、参数设置、历史记录、打印、主备电切换等功能,满足GB14287.2-2005的要求。当发生电气火灾事故时,值班人员能及时处理,通知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排除隐患。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一般装于总电源及各主要支路的输出口,通过剩余电流互感器检测电气线路的剩余电流,具有剩余电流监测、报警显示、自检、通讯等功能。在重点保护范围内,一般每个配电箱安装一只或多只漏电探测器,可装入配电箱的侧面或附近,也可直接安装在配电箱内。探测器报警值应考虑被监控线路固有的剩余电流,报警设定值不宜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正常运行时的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但不应大于1000mA。剩余电流互感器与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配套使用,使用时可将被监测线路(单相或3相)从互感器穿过,互感器可根据回路额定电流和线径配套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