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安委[20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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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我国电气火灾多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统计,2011年至2016年,我国共发生电气火灾52.4万起,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统计,2011年至2016年,我国共发生电气火灾52.4万起,造成3261人死亡、206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2亿余元,均占全国火灾总量及伤亡损失的30%以上;其中重特大电气火灾17起,占重特大火灾总数的70%。这些事故暴露出电器产品生产质量、流通销售,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 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国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二、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电器产品生产质量综合治理
1.全面开展电器生产领域治理。严格落实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 提高管 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
2.全面开展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
3.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4.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査监理单位不履行施 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査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 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5.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全面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
6.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査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査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
7.推动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排査城乡社区、乡镇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 三无 电器产品等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可结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
8.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査力度,做到持证上岗。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7年5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底前)。各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组织对有关部门、社会单位责任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组织发动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组织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各地区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各地区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 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气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气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
四、责任分工
在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地区由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部门按职责抓落实。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由教育、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 卫生计生、工商、质检、安全监管、电力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区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公安部消防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2017至2019年度国务院对省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国务院安全生产考核和国务院安委 会安全生产巡查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査检查内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各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因地制宜细化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方案,定期分析研判督导检查、通报情况、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政府具体实施本行政区综合治理,制定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
(四)各有关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査力度。加强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CCC)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历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
工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査力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力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电力部门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
公安部门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气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教育、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旅游、文物、宗教、民航、邮政等各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气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
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 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各地区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气产品质量提高。鼓励社会单位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气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考核,确保成效。各地区对电气火灾治理实行分阶段考核考评,并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消防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全面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7年 6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2017年 10月15日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1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30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7年4月26日
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
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 理部、市场监管总局:
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且呈逐年增长趋势,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暴露出电动自行车生产标准、产品质量、流通销售、维修改装、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行为,大力规范维修改装行为,重点推动建设一批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强化日常消防管理,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明显减少。
二、治理重点
(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按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二)电动自行车流通销售。 销售无合格证、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销售无厂名、厂址等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三)电动自行车维修改装。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四)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老化或破损,充电线路乱拉乱接,充电设施安装不规范。未落实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保障措施。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标准规定。加快出台实施国家新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提请本级政府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过渡期管理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落实国家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规范停放充电。组织清理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现象。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三)依法严格整治。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监管,整顿维修改装市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且拒不及时清理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倒查生产、销售、改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广泛运用各类媒体,宣传违规生产、销售、改装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危害,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火灾事故。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四、治理时间和步骤
2018年5月开始至2018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发动,广泛开展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至年底)。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发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查,排查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停放、充电和管理,并进行整改。
五、职责分工
(一)省、市、县安委会是组织实施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部署,制定有关标准规定,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本地综合治理各项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使用管理方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制定电动自行车集中 停放场所规划建设标准。
(三)各级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降低标准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违法行为,严把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源头关。工商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以及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无厂名厂址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经营者非法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安监办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季节性火灾防控工作,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有序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消防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将纳入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消防工作考核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分析研判,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强化部门协作。 地方各级安委会要明确有关负有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领域,要及时协调,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要及时通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严格督导检查。省、市两级安委会要加强本地区综合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问题集中的地区,省级安委会要派出工作组加强督导。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综合治理期间,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尤其是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拧紧生产、销售、改装、使用环节监管链条,有效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能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请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从6月份起,每月28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12月28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7]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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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党委关于提升政法及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的部署要求,加速推进现代科技与消防工作的深度融合,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实现信息化条件下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精准防控。按照纵向贯通、横向交换、条块融合的原则,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来源,对消防内部、外 部数据资源进行汇聚和挖掘分析,为火灾风险研判、灭火救援指挥、队伍管理分析、消防宣传服务和领导指挥决策等提供信息支撑。
(二)突出协同共治。建设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平台,推进面向政府部门、社会单位、中介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消防社会化发展进程,创新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新模式,形成多多元共治、齐抓共管、全民参与、全社会共享的社会消防安全治理新格局。
(三)突出服务实战。按照信息互通、快速便捷、辅助指挥的原则,建立覆盖全国的应急通信系统,提升应急通信网络覆盖能力,搭建一张图的实战指挥平台,整合灭火应应急救援基础信息和社会资源,做到灭火救援预案随机调阅査询、作战全程评估和灾害事故发展趋势预判,确保部队指挥作作战响应迅捷、决策科学、处置高效。
(四)突出服务民生。全面提升消防移动业务工作效能和移动信息化服务水平,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向深度、广度延伸提供保障,为社会公众个性化消防安全需求提供服务,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五)突出警地融合。牢固树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科技力无尽的理念,坚持走军民联合、警地融合的道路,充分发挥天津、上海、沈阳、四川消防研究所的作用,加强与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深度合作,借助社会优势资源,借助 外力 联合开展项目攻关和关键技术研究,充分运用先进实用的消防科技成果。
二、工作目标
按照《消防信息化十三五总体规划》要求,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加快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全面促进信息化与消防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为构建立体化全覆盖的社会火灾防控体系,打造符合实战要求的现代消防警务勤务机制提供有力支撑,全面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部队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和队伍管理水平,实现 传统消防 向 现代消防 的转变。
三、重点任务
在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基础上,按照急需先建、内外共建的方式,近两年重点抓好五大项目建设,实现动态感知、智能研判、精准防控,为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提供信息化支撑。
(一)建设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1、打造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升级版,综合利用RFID(射频识别)、无线传感、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依托 有线、无线、移动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整合已有的各数据中心,扩大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完善系统报警 联动、设施巡检、单位管理、消防监督等功能。在传统监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运行状态及故障、报警信号基础上,利用 图像模式识别技术对火光及燃烧烟雾进行图像分析报警。监测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淋系统水压、高位消防水箱 和消防水池水位消防供水管道阀门启闭状态、防火门开关状态,利用单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接入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或装置,实时监测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研发手机APP系统,动态监控、立体呈现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状态,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消防监督执法效能。
2、依托 智慧城市 建设,调整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运营现有的 中介模式 ,推行由政府投资运营或政府委托有关机构运营的 政府模式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申请专项经费投资建设,单位免费接入,每年安排运行经费预算,不向单位收取运行管理费,不增加单位经济负担,确保系统有序建设、规范运营、健 康发展。
3、在直辖市、省会市、首府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基本建成的基础上,逐步向有条件的城市推开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2018年底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目前已建成系统的城市,2017年底70%以上的火灾高危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系统,2018年底全部接入。新建系统的城市,2018上半年30%以上的火灾高危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接入系统,2018年底全部接入。
(二)建设基于“大数据”“一张图”的实战指挥平台
1、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地理信息等技术,依托公安网(消防信息网及指挥调度网)、边界接入平台和公安PGIS地图,实现灭火救援的的一张图指挥、一张图调度、一张图分析、一张图决策。灾情信息实时化,通过城市重大事故及地质性灾害事故救援两大应急通信系统,实时获取灾害现场图像、语音和数据,掌握灾情 动态及发展态势;作战对象精准化,逐级汇聚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等数据,关联作战对象的地理位置、概况、 结构、消防设施和数字化预案,以及周边道路、水源、重大危险源等信息,为分析研判作战对象提供立体式支撑;力量信息精确化,优化基础信息采集维护手段,实现辖区消防队站、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装备器材、保障物资等信 息上图展示,为科学指挥和力量调度提供准确信息参考;作战指挥可视化,应用位置定位、物联网、移动指挥终端 等设备,掌握调动力量所在位置、数量和状态,实现移动式信息推送、一键式力量调度和前后方信息交互;通过共 享对接政府应急联动部门、社会应急联动单位、联動保障单位等信息资源,提高接警出动、联合处置、联动协同效能。在深度整合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实现灭火救援信息要素的 一张图 展示和 大数据 分析,为各级指挥员提供辅 助决策支撑,不断提升部队灭火救援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2、各级平合按照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关键技术、属地组织建设、体现层级差异的原则建设,确保在指挥体系上的完整和数据的共享互通。部消防局平合突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査询分析、国家级应急联动指挥、宏观态势研判和跨省指挥调度;总队平台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突出对属地灾情处置和作战指挥的精确管控;支队平台在拓展现有消防接处警系统功能的基础上,建设个性化研判分析工具和辅助指挥应用,突出各类信息收集、上报、精细化指挥和全过程科学战评。
3、2017年底,各总队、支队按照《城市重大事故及地质性灾害事故救援应急通信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完成全国10支应急通信保障分队和两大应急通信系统示范建设;按照《实战指挥平台建设技术指导意见》,完成本级实
战指挥平台建设或升级改造项目方案编制立项,实现10类基础信息采集、上报,并在本级地图上加载,满足部消防局实战指挥平台调用需要。2018年底,总队、支队按技术方案和技术指导意见,完成本级实战指挥平台建设、升级改造及两大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实现部消防局、总队、支队三级实战指挥平合联网运行,各类信息资源数据在平台上实现常态化采集维护。
(三)建设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系统
1、结合当地智慧用电、用气、用水系统建设,整合高层住宅建筑各类监控系统和视频资源,建立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在新建高层住宅应用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疏散楼梯等进行实时监测。在老旧高层住宅建筑加装应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火灾应急广播以及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设施。
2、研发手机APP系统,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将各类监测信息与手机互联互通,消防监督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社 区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微型消防站队员以及楼栋居民,可实时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查看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电气燃气等各项监测数据,实现高层住宅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
3、结合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同步建设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系统。目前已建成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城市,2017年底70%以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接入系统、应用APP平合,2018年底全部接入应用。新建系统的城市,2018上半年30%以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接入系统、应用APP平台,2018年底全部接入应用。2018 年上半年,50%以上的老旧高层住宅加装简易消防设施,2018 年底全部加装。
(四)建设数字化预案编制和管理应用平台
1、充分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及各类传感器技术,采集作战对象的基础数据和部队基础信息,制作满足部队日常熟悉演练、作战指挥需要的数字化预案;预案能够通过全景、三维建模等方式展示灭火救援要素,动态展现灾情演变或作战效能;预案管理应用平台与119接警调度系统、六熟悉管理系统和实战指挥平台进行融合、双向互通,在现场可实现力量查询、地理信息息测量、作战部署标绘、辅单兵定位等功能,辅助指挥员开展计划指挥和临机指挥;在室内开展熟悉演练、战例复盘、作战指挥推演、三维场景展示,辅助指战员开展业务学习。
2、部消防局研发数字化预案管理应用平台,规范预案输出和数据交换格式,研发 六熟悉 管理系统,自动采集重点单位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数据,同步导入一体化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实现一张图可视化管理;各地根据预案等级和作战指挥需求,采取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二维图片、全景照片、三维立体建模、无人机倾斜摄影等技术编制数字化预案。
3、2017年底前,总队、支队和中队完成数字化预案模版;2018年6月前,完成预案管理应用平台研发,与实战指挥平台、熟悉演练平合、移动指挥终端的无缝联接;2018年底,各地完成总队、支队级预案编制,实现案例复盘、模拟演练培训,各中中队级预案完成 50%,实现移动终端远程查询,作战指挥中心远程推送。
(五)建设“智慧”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
1、各地特别是国家 智慧城市 试点地区,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协调综治、科技、工信、住建等部门,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汇聚整合消防部门数据资源、强化纵向贯通基础上,重点强化与政府有关部门数据的 横向交换 ,形成外部数据 为我所用 、输送数据 共治共享 的工作格局。
2、提请当地政府将智慧消防嵌入智智慧城市管理,重点将监管部门、行业部门消防管理责任纳入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一张网,各司其职、各负负其责,在各自行业领域同步落实消防管理,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监管部门、行业部门、基层组织、社会单位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3、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引导社会单位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实现消防安全信息网上录入、巡查流程网上管理、检查活动网上监督、整改质量网上考评、安全工作网上研判,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引导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产品终身服务,鼓励企业的远程服务系统免费接收联网用户信息。结合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消防安全诚信信息系统,完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建立消防诚信信息与相关部门的互通互认机制。
4、拓展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服务平合功能,完善 统一受理、协同办理、按需发布 的服务模式,丰富信息服务资源,创新信息服务手段,增加执法透明度、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总总队要成立由主官负总责的 智慧慧消防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实体化运行机制,统筹 智慧消防 建设规划、项目把关、指挥决策和对外协调。要针对 五大项目 逐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完善保障奖惩机制,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项目有效推进,取得实效。
(二)强化顶层设计。按照部消防局《消防信息化 十三五 总体规划》要求,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部消防局负责制定下发相关指导意见、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技术方案,总队负责本地五大项目统筹规划与协调建设,支队负责本地五大项目的业务支撑与实战应用。
(三)强化建设保障。要充分利用智慧城市试点建设的契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多层次、多渠道立项,加大建设投入,落实资金预算,纳入重点保障。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五大项目建设,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或外包租赁等方式,落实有关建设经费。
(四)强化考核评估。要将 五大项目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按照项目化管理的方式,对目标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实施过程评估、督导、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任务推进缓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及时约谈。
抄报:李伟副部长抄送:铁路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民航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本局领导、各处、室、警官培训基地,高等专科学校、士官学校。承办:黄韬刘洪强李振宇校对:金京涛薄建伟
公安部消防局
2017年10月10日
各地相关文件
■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加强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7]3号);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电气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15]68号);
■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加强推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建设及远程联网服务的意见》(鲁公消[2015]43号);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坊安办发[2017]29号);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智慧式用电安全隐患监管服务系统》(川安办发[2016]60号);
■ 《浙江省金华市关于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浙江省金华市(金安办〔2015〕41号);
■ 《浙江省桐庐市关于在全县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浙江省桐庐市(桐消安委办[2016]3号);
■ 《浙江省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温安委办〔2016〕13号);
■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关于在全区企事业单位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区政办发〔2016〕44号;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关于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隐患监管服务系统的通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盐安委办〔2016〕15号;
■ 《浙江省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绍市安委办〔2016〕4号;
■ 《浙江省台州市关于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浙江省台州市台安委〔2016〕8号;
■ 《浙江省义乌市关于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义乌市义政办发〔2016〕52号;
■ 《新疆哈密地区关于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哈公消〔2015〕215号);
■ 《新疆若羌县关于推广使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通知》若安办字〔2016〕21号;
■ 《新疆阿克苏地区关于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隐患监管服务系统的通知》阿地安监〔2016〕54号;
■ 《河南开封市关于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汴安生委〔2017〕5号;
■ 《河南开封市通许县关于推广使用智慧式用电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河南开封市通许县(通安生委〔2017〕5号);
■ 广西南宁市推广使用智慧用电安全管理系统 。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整治的通知(晋安办发〔2017〕109号)
四川省关于推进应用智慧用电技术遏制电气火灾等涉电安全事故的实施方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安〔2017〕1号)
贵州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安办函〔2017〕38号)
广东省关于《广东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公通字〔2017〕127号)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7〕4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安〔2017〕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安〔2017〕5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函﹝2017﹞1号)
江西省关于印发《全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委字〔2017〕14号)
山东省关于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电气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15〕68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安委办〔2018〕36号)
河南省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公消〔2017〕42号)
湖北省安办关于全省电气线路安全监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7〕10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5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在通知(闽安委〔2017〕11号)
北京市安 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安发〔2017〕4号)
天津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安生〔2017〕12号)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本市深入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沪安监执法〔2018〕1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成建委〔2017〕412号)
桂林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桂林市夏季电气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市消安办[2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