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规范,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设备运行维护要求,日常运行维护要求和数据运行管理要求。
1、 术语和定义
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
通过信息感知设备,按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约定的协议,连接物、人、系统和信息资源,将数据动态上传至监控中心;把消防设施与互联网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实现将物理实体和虚拟世界的信息进行交换处理并作出反应的智能服务系统。
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
通过有线/无线网络接入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实现消防信息集中处理、存储、传输、交换和管理的信息系统。
2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机构
专业从事远程监控系统维护和运营,具有独立法人格的机构,简称为运维管理机构。
3联网单位
对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的建筑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营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输到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并接收和处理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的相关信息,接受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机构各项专业消防安全服务的单位。
4 一般规定
4.1 运维管理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应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技术服务流程控制,负责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4.2 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服务内容应包含对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建筑智慧消防前端感知设备采集的报警、故障等信息进行存储、管理和分析等,并把联网到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的信息同步上传到区级和市级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
4.3 运维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服务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运维管理机构开展服务前应与联网单位签订合同。
4.4 运维管理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过程中,不应出现下列行为:
——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泄露委托联网服务对象信息;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监测活动;
——冒用其他社会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机构名义从事消防设施监测活动。
4.5 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应符合 DB12/T 949 的规定。
4.6 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 GB 25201 和 GB 50440 的规定。
5 感知设备运维要求
5.1 运维总体要求
5.1.1 运维管理机构应确保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应随意中断。如需进行影响系统运行的关键设备和平台的关停操作,应符合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并应及时恢复系统的正常工作。
5.1.2 运维管理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传输网络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网络满足信息传输要求。
5.1.3 联网单位应将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信息采集装置纳入到巡检、巡查和维保工作中,记录设备现场工作状态、电源状态、电池电量、通信状态等数据。一旦发现设备状态异常,应记录、处理异常状况,必要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5.1.4 联网单位因建(构)筑物装修、改造工程等需停用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时,应提前通知运维管理机构,并于具备恢复监控服务条件时,及时告知运维管理机构重新启动监控服务。运维管理机构应对在此期间接收的信息计入装修、改造类数据,并应定期对联网单位进行回访,跟踪其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实施进度。
5.1.5 联网单位在进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等产生大量信号的活动前,应通知运维管理机构,对维保、检测范围和时间段予以说明,运维管理机构应对在此期间接收的信息计入维保、检测类数据。维保、检测工作完成后,联网单位应及时告知运维管理机构重新启动监控服务。
5.1.6 运维管理机构在监测到联网单位消防设施因故障产生大量无效报警或状态信息变化时,应及时将信息通知联网单位,联网单位应及时处理排除或委托第三方维保单位排除相关故障,避免影响正常监控服务业务的运行。
5.1.7 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检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附录 A 规定的内容。
5.2 联网单位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运维要求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按下列要求定期检查和测试:
a) 每日进行 1 次自检功能检查;
b) 每月至少试验 1 次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模拟生成火灾、故障报警信息,进行报警信息发送试验;
c) 每半年现场进行设备状态、功能检查;
d) 每半年至少试验 1 次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
e) 运行维护记录表应按照附录 B,填写运行维护记录表。
5.3 信息采集装置运维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智慧用电监测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所有消防联动系统应按下列要求定期检查和测试:
a) 每周至少巡查 1 次,检查装置工作情况有无异常,与消防设施接口有无松动、泄漏,零部件完好情况;
b) 每月至少进行 1 次由消防设施模拟生成状态变化信息,进行信息发送试验;
c) 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设备检查,确认所有设备运行的状态正常;
d) 运行维护记录表应按照附录 C,填写运行维护记录表。
5.4 视频监控设备运维要求
运维管理机构值班室和联网单位消控室等场所需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应按下列要求定期检查和测试:
a) 视频监控设备镜头沾有灰尘、油脂、指纹等时,需要先使用吹气球或软毛刷清洁镜头表面的灰尘,再用软棉布或镜头擦拭纸蘸取酒精或镜头擦拭液,轻轻从中间向边缘擦拭镜头表面;
b) 每半年至少 1 次视频监控设备透明罩超声波清洗或使用足够柔软的无纺布、长丝棉擦拭;
c) 每半年至少 1 次进行设备检查视频监控设备线路检查及网络维护,确认设备的线路正常并保证网络安全性;
d) 运行维护记录表应按照附录 C,填写运行维护记录表。
6 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数据管理要求
6.1 运维管理机构应做好物理安全、平台安全、数据安全等网络安全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6.2 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使用的物联网技术应用应符合 GB/T 36951、GB/T 37024、GB/T 37025的规定。
6.3 运维管理机构应做好日常检查、数据备份和维护管理工作,每月进行 1 次数据库的全量备份,备份文件保存时间不低于 3 个月;每周上传附件(照片、报警文件)进行一次增量备份。其中,照片、报警文件保存时间不低于 3 年。
6.4 消防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应具备对其服务的联网服务对象的历史事件信息上传至消防监管平台,上传的数据保持全量、客观、真实。同时数据信息保持规范化、标准化、可追溯。
7 日常运行维护要求
7.1 运维管理机构职责和要求
7.1.1 运维管理机构应设立专业值守团队,为联网单位提供消防物联网监控服务,实行 24h 值班制度,按照消防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功能规划及数据监测处理规则,对报警、故障等各类信息进行分类处理。
7.1.2 运维管理机构宜与联网单位共同成立运行维护技术团队,对联网单位消防物联网终端设备出现的异常状态及时进行修复。
7.1.3 运维管理机构应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做好相应的信息跟踪处理。
7.1.4 运维管理机构应对消防救援机构、联网单位、维保单位等反馈的在运维服务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或可行性建议。
7.1.5 运维管理机构应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对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理演练。
7.1.6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消防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不可中断服务。
7.1.7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做好与联网单位、通信运营商对接工作,及时开设管理各类用户账号、操作权限,做好基础信息维护、事务管理、系统维护工作,组织开展新(改、扩)建工程和新增单位联网接入工作培训和咨询,做好开通、审核工作。开展消防控制室值班巡查,协同开展防消联勤。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新增联网单位接入质量开展检查验收。
7.1.8 运维管理机构应对服务对象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客户满意度可通过问卷形式进行收集。
7.2 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要求
7.2.1 平台应具备报警值守、资源展示、时钟管理、物联监测、视频联动、远程查岗、AI 智能分析等功能。
7.2.2 平台应符合 GB/T 22239 的有关规定,并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的要求。
7.2.3 平台应支持数据统计分析,并可生成相应的统计分析报告,支持运维管理机构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运营报告、针对单个联网单位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运营报告。
7.3 运维管理机构人员要求
7.3.1 运维管理机构应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运维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消防物联网技术管理经验,并宜具备网络维护技能、指导和培训人员能力等。
7.3.2 消防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值守人员应具备平台操作技能,并掌握基本消防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3.3 平台值守人员、运维技术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相关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应在具备熟练操作系统软硬件的能力后上岗。
7.4 事件处置要求
7.4.1 故障处置流程如下:
a) 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在接收到消防设施故障信息后,值守人员应进行故障判别,并在 30min 内通过人工电话、自动语音电话、短信、APP 或小程序等方式通知联网单位;
b) 联网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对单个故障修复时间一般应不超过 48h,并反馈修复情况;
c) 故障处置完毕后,运维管理机构应在 30min 内将处置结果记录到平台;超过 5 个工作日未修复的,应通知联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7.4.2 报警信息处理流程如下:a) 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在接收到消防设施报警信息后,值守人员应进行报警类型判别,属于事件预警的,在 15 min 内通过人工电话、自动语音电话、短信、APP 或小程序等方式通知联网单位;
b) 属于火警报警的,值守人员应在 1min 内判定是否可远程视频核实火灾预警信息,远程核实为真实火警的,拨打 119 报警电话,并通知到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不具备远程核实条件的,通过人工电话、自动语音、短信、APP、小程序等多渠道在 1 min 内通知消防控制室值班
人员或联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跟进警情确认处理结果;
c) 联网单位对接收到的事件预警应及时确认,对单个预警处理时间一般应不超过 24 h,并反馈处理情况;
d) 联网单位设有消防控制室的联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处置流程应符合 GB 25506 中 4.2的要求;其他未设消防控制室的联网单位接到火灾预警信息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为真实火警的,应立即拨打 119 报警电话,并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e) 信息处置完毕后,运维管理机构应将处置结果记录到平台。
7.5 值守其他要求
7.5.1 值守人员应根据查岗机制,通过联网单位消控室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或其他方式监测消控室值班人否在岗,当出现漏岗情况时,应将漏岗信息发送至联网单位指定人员。
7.5.2 值守人员应遵守 24h 值班值守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值守、交接班、信息处理等记录,值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工位,离岗时间超过 30min 的应安排人员替换。
内容摘选自: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规范-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11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