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数据输出通信协议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数据输出通信协议要求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数据输出通信协议的通信要求、 数据包结构要求、 应用数据单元基本格式和数据定义。
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外数据输出通信协议,亦可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各类控制器的数据输出通信协议。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数据输出通信协议通信要求
2.1 通信接口应采用以太网接口或 RS-232-C 数据终端设备接口。
2.2 采用以太网接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以太网接口应符合GB/T 15629.3-1995的规定;
b) 以太网协议的实现应符合GB/T 15629.2-2008的规定;
c) IP协议的实现应符合IETF RFC 0791的规定;
d) TCP协议的实现应符合IETF RFC 0793的规定;
e) UDP协议的实现应符合IETF RFC 0768的规定。
2.3 采用 RS-232-C 接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字节结构为1位起始位、 8位数据位、 1位停止位、无校验位;
b) 接口提供的信号应至少包括数据发送、数据接收和逻辑地;
c) 接口波特率应选用4800 bit/s、 9600 bit/s、 19200 bit/s或115200 bit/s之一。
2.4 进行数据传输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发送信息应采用发送/确认方式;
b) 查询信息应采用请求/应答方式;
c) 确认或应答时间不应超过 3 s;
d) 发送(请求) 超时或失败后,应重发;
e) 单次通信的重发次数不应超过 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