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验收标准
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检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2、 消防物联网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的填写各表。
3、 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竣工资料;
2.系统设备清单、产品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林料;
3.消防设施物联联网系统的的调试报告;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施工现现场质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消防物联网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査;
7.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4、 消防物联网系统与原有消防设施系统的关系应符合本标准第9.1.10条的规定。
5、 消防物联网系统验收中主要设备的每次试验或检查应正常,且试验或检查的次数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物联网系统中各设备功能验收均应试验1次;
2.消防物联网系统中各平台功能验收均应检查1次;
3.消防物联网系统各项通信功能验收均应进行3次通信试验;
4.消防物联网系统集成功能验收应检查、试验2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査。
检査方法:对照图纸、设备直观检查。
6、 消防物联网系统中应对主要的消防设施数据采集设备的功能进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2.14条、第5.2.16和第5.2.17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对下列设备的功能进行验收:
1.传感器应符合本标准第6.1.4条的要求;
2.电子标签应符合本标准第6.1.5条的要求;
3.视频采集终端应符合本标准第6.1.6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抽查数量10%,且总数每系统不应少于10个,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7、 消防物联网系统中应对下列主要软件或设备的功能进行验收
1.系统运行平台和业主应用平台的软件应对软件的系统功能、信息安全和系统可靠性进行评价和测试,且应合格,并应满足本标准第5.2.2条和第8.3.2条的规定;
2.消防物联网系统的APP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2.6条的规定;
3.应用层中的数据应用平台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
4.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2.14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资料检查、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8、 消防物联网系统集成验收应包括:
1.消防物联网系统主要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的要求;
2.消防物联网系统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5.2.8条的要求;
3.消防物联网系统网络安全性应符合本标准第7.2条的要求;
4.消防物联网的系统应用应符合本标准第8.1节的要求;
5.消防物联网系统安装应符合本标准第9.1.7条和第9.1.10条的要求;
6.消防物联网系统技术文件应符合本标准第9.1.3条、第9.1.4条、第9.1.5条、第9.1.6条和第9.1.9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9、 消防物联网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标准附录G要求划分。判定等级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
2.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5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0、 验收不合格的消防物联网系统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进行试运行,然后应进行复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个月,复验不合格的消防物联网系统,应再次整改并试运行,直至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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