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物联网系统设置范围:哪些建筑物或场所需要进行智慧消防物联网技术改造,接入消防物联网系统
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有下列自动消防系统(设施)之一的,应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既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设有下列自动消防系统(设施)之一的,宜对设有的自动消防系统(设施)进行物联网技术改造,接入消防物联网系统: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1.2.机械防烟或机械排烟系统(设施);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将1条中列出的自动消防系统(设施)接入消防物联网系统,未设置以上自动消防系统(设施)的,应结合实际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智能独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等装置。
3、 除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外的下列场所或建筑物,应设置智能独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3.1.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制品、家具、纺织、印刷等劳动密集型可燃物生产加工厂房;
3.2.存放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卷烟等可燃货物的仓储场所;
3.3.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3.4.学生宿舍、员工集体宿舍;
3.5.幼儿园、早教机构等儿童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3.6.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店、商业网点、经营性场所;
3.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3.8.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发生火灾的重点部位。
4、 除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外,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置智能独立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套内宜设置智能独立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5、 除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外的下列场所或建筑物中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智慧安全用电装置:
5.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乙、丙类厂房和仓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20L/s的厂房(仓库);
5.2.座位数超过10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20L/s的其他公共建筑;
5.3.寄宿制幼儿园、学生宿舍、员工集体宿舍;
5.4.设有电气线路或设备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5.高层民用建筑;
5.6.电动汽车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的场所;
5.7.幼儿园、早教机构等儿童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等;
5.8.面积在3000m2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及餐饮场所。
6、城市新建市政消火栓应使用智慧消火栓装置,已建成使用的市政消火栓宜根据实际情况对消火栓进行消防物联网改装。
7、当需要设置消防物联网系统时,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无线探测报警装置等应接入消防物联网系统,其他消防设施宜接入消防物联网系统。
来源:江西省消防物联网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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